罗继续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304刑初719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罗继续。因吸某,2017年9月7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7年10月12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8年1月10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强制戒某二年(未执行)。因犯盗窃罪,2020年10月23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5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8年11月16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0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解除监视居住;2021年11月1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1年11月2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监视居住,并于同日被收治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医疗收治所。
审理经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继续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段凤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肖文担任记录,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继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
1、2018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罗继续在湘潭市岳塘区家中吃完晚饭后,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某某某小区某单元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电动车,后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2019年6月11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五星钻豹电动车价格3102.07元。
2、2018年5月2日,被告人罗继续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某某某小区某单元楼下,盗窃了被害人谭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后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2019年6月11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立马牌五本电动车价格3122.44元。
3、2018年6月27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罗继续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董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绿源电动车。后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口子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4、2018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罗继续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外面的“某某足浴”楼下,盗窃了被害人郭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后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口子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罗继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继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继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罗继续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继续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罗继续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甲、谭某甲、郭某甲、董某甲的陈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购买凭证,被盗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锦湘所评[2019]第38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继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继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继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自2022年6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继续退赔被害人杨某甲损失3102.07元;退赔被害人谭某甲损失312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段凤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阳贤慧
代理书记员 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