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王鹏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鹏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682刑初287

 

  公诉机关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鹏。2015926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拘留十日;2019328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拘留十五日;201941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523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95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910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9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凤检刑诉[2021]52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鹏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926日起至2022425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鹏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员 王松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梓瑜

记 员 姜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