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682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鹏。2015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拘留十日;2019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某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凤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鹏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鹏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王松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梓瑜
书 记 员 姜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