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王春广、贾世玲与张爱军、黄天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广,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贾世玲,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富,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军,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黄天明,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广、贾世玲诉被告张爱军、黄天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广、贾世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富、张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爱军、黄天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春广、贾世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两原告损失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亦是夫妻关系,两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3日,两被告共同借用两原告拥有的淮安市清江浦区利苑新村一区13幢401室房屋,用于办理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借用的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2016年3月4日,两原告将房屋过户于两被告,后两被告用此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到期后,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方得知被告欠银行贷款及其他人款项,房屋已被法院保全。2017年10月5日,两被告承诺无条件归还房屋,如不能归还则承担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后两被告并未归还房屋。综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爱军、黄天明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日,两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一份说明,载明:“王春广有房屋一套,坐落于清河区(现为XX区)上海路XX新村XX区XX室,过户给黄天明在银行抵押使用,并非真实过户交易,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左右,房主要房时,提前给黄天明打招呼,黄天明于十日左右将房屋再过户给王春广,所有一切费用均由黄天明负责。”2016年3月4日,两原告将诉争房屋(建筑面积94.77平方米)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两被告名下。2017年9月28日,两被告再次向两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人黄天明,同本人丈夫张爱军,于2016年3月3日向王春广、贾世玲借用他们在淮安市上海路利苑新村一区13幢401室房屋产权,并向王春广、贾世玲夫妇承诺借用期不超过一年半。无论何时,如果王春广、贾世玲夫妇要求收回房屋产权,本人承诺无条件配合他们的要求,于10日内归还房屋产权给他们。现因本人已将该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无法按之前的承诺将房屋产权于10日内归还给王春广、贾世玲夫妇。本人承诺补偿因本人的行为给王春广、贾世玲夫妇带来的一切损失,现本人已欠王春广、贾世玲夫妇105万元欠款,立此欠条为据。此欠条在该款项还清之前永久有效。”后经两原告催要,两被告未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回两原告名下,亦未支付约定的款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说明、欠条、产权证、视频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两原告陈述,两被告因诉争房屋所有权问题,应向两原告支付的款项为105万元,在本案中主张两被告先行支付95万元,余款10万元将另案诉讼。

本院认为,两原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两被告名下,由两被告设定抵押、办理贷款,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约定,两被告自2016年3月3日开始,借用期不超过一年半,现该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两被告未能按两原告的要求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回两原告名下,已构成违约;两被告因未依约履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义务,而承诺支付两原告款项105万元,该承诺属合法有效。现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两被告先行支付款项9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爱军、黄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春广、贾世玲款项9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900元,由被告张爱军、黄天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雷

人民陪审员冯成龙

人民陪审员杨井江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