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闽0582刑初2725号
公诉机关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文凯。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零二十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晋检刑诉[2021]1822号
指控事实
2021年8月8日6时49分,被告人陈文凯醉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青阳时代广场钻石酒吧停车场,当日7时29日被告人陈文凯又将该车移至停车场外,后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文凯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文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凯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凯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文凯主动预缴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文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黄勤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丽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