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晋江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陈文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文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582刑初2725

 

公诉机关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文凯。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4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零二十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8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8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1222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晋检刑诉[2021]1822

  指控事实

  202188649分,被告人陈文凯醉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青阳时代广场钻石酒吧停车场,当日729日被告人陈文凯又将该车移至停车场外,后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文凯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文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凯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凯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文凯主动预缴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文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222日起至2022112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黄勤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丽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