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思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3909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梁思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1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海秋,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1〕3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思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振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思婷及其辩护人林海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被告人梁思婷在深圳市宝安区通过上线介绍加入江苏由X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由X超级购”网上投资平台,并注册成为铂金会员。随后,梁思婷陆续推荐申某、郑某、梁某、潘某等人加入“由X超级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经查,江苏由X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由X超级购”网上投资平台属于传销组织,梁思婷在“由X超级购”网上投资平台中所在层数为11级,该平台下线层数为16级,其中下线会员有身份号码信息的共有2067个。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梁思婷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梁思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是从犯;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梁思婷在深圳市宝安区通过上线介绍加入江苏由X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由X超级购”网上投资平台,并注册成为铂金会员,取得发展会员和建立团队的资格。随后,梁思婷陆续推荐申某、郑某等人加入“由X超级购”平台,并引导上述人员通过扫描其二维码注册成为会员。同时,梁思婷通过微信朋友圈,向朋友圈的好友推荐“由X超级购”平台,吸引梁某、潘某等人通过扫描其二维码注册成为会员。经查,江苏由X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由X超级购”网上投资平台属于传销组织,梁思婷在“由X超级购”网上投资平台中所在层数为11级,该平台下线层数为16级,其中下线会员有身份号码信息的共有2067个。2021年8月5日,梁思婷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之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定性分析报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转发的广西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案件的定性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认定“由X超级购”平台的经营模式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收取入门费;二是按层级排序,拉人头特征明显;三是按照人数和下线业绩计酬,发展下线会员越多、奖励越多、收入越多)等。
2、被告人梁思婷的供述与辩解:称其了解“由X超级购”的运作模式是通过推销欧X码产品,以欧X码能够治疗各种妇科病的虚假宣传为噱头,拉人头交费入会,无限层奖励发展会员。平台返利为会员奖励、直推返利、间接返利、团队奖励、平台销售奖励等五种模式。在“由X超级购”平台进行交易需要老会员推荐,需要老会员发送二维码、扫描、输入推荐人的会员编号,才能注册成为会员,不是面向社会大众注册的APP。其本人已注册成为“由X超级购”平台会员,所在层级是铂金会员,其推荐了申某等十余名好友通过扫描其本人的二维码注册成为会员,并向朋友圈推荐该平台。其在“由X超级购”第一次投资15800元,后投入了多少钱记不太清了。
3、证人古某的证言:由梁思婷推荐下载了一个叫“由X国际”的APP并注册成为会员,注册时必须填写推荐人即梁思婷的ID。梁思婷说“由X超级购”是新的零售模式,让我去线下发展会员,建立团队进行销售。该传销模式可以无限量发展下线,之前梁思婷有给我发过一张表,显示每个层级会员所要求达到的金额要求;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梁思婷所在层级为11级,下线层级数为16级,其中下线会员有身份证信息的有2067人。梁思婷名下零售提现记录共70条,累计打款个税资金为3518元,实发金额为348282元)等。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思婷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思婷并非传销平台的搭建者、管理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梁思婷归案后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梁思婷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思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10日被先行羁押三十七日,共折抵刑期三十七日,即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王 欣 哲
人民陪审员 陈 笑 珍
人民陪审员 吴 学 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代 盼 盼
书 记 员 王丹霞(兼)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