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世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721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熊世彪。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3日被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2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世彪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树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世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5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熊世彪驾驶云P×××××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同事薛某,在丽江市玉龙县铁塔公司基站旁从事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基站维护工作时,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随后翻滚至西侧山涧中,造成乘车人薛某当场死亡,驾驶人熊世彪受伤,车辆受损的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世彪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救援人员。2021年1月13日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2021年2月3日经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现场为非道路,熊世彪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2021年12月2日经玉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死亡。被告人熊世彪对鉴定结果和责任认定无异议。2021年1月8日在玉龙县见证下该案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完毕,由熊世彪及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一次性赔付薛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法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世彪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世彪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世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世彪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熊世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被告人熊世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签字具结情况真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5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熊世彪驾驶云P×××××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同事薛某,在丽江市玉龙县铁塔公司基站旁从事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基站维护工作时,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随后翻滚至西侧山涧中,造成乘车人薛某当场死亡,驾驶人熊世彪受伤,车辆受损的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世彪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救援人员。2021年1月13日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2021年2月3日经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现场为非道路,熊世彪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2021年12月2日经玉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死亡。被告人熊世彪对鉴定结果和责任认定无异议。2021年1月8日在玉龙县见证下该案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完毕,由熊世彪及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一次性赔付薛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法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世彪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世彪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熊世彪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世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世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世彪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彭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耀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