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薛忠英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502刑初468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薛忠英。因本案于20219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薛忠英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2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忠英犯传播××罪,于202112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忠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127日,经泸州市纳溪区疾控中心检测,被告人薛忠英被确诊为××病毒阳性。20181221日,泸州市纳溪区疾控中心向薛忠英出具××病毒确证阳性结果告知书,薛忠英签字确认。2021922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民警在江阳区无名茶馆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薛忠英和何某抓获。薛忠英对自己确诊××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忠英明知自己确诊××病毒依然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以传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忠英认罪认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忠英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127日,被告人薛忠英被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HIV-1抗体阳性(),同月21日,泸州市纳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告知薛忠英感染了××病毒。2021922730分许,薛忠英在泸州市江阳区口招揽何某到附近一无名茶馆内卖淫嫖娼,并约定价格为30元。薛忠英与何某正在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之后被先行羁押2日。另查明,20181131日,薛忠英因卖淫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病毒确证阳性结果告知书、HIV抗体筛查报告、体检报告、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人张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薛忠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忠英明知自己已感染××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传播××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薛忠英犯传播××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薛忠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薛忠英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忠英犯传播××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被告人薛忠英的刑期自2021924日起至20225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叶梅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或者感染××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知自己感染××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明知自己感染××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