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3 0:00:00
原告:杨井录,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那尔轰镇。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仲集江,男,1947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那尔轰镇。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杨井录与被告仲集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井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才、被告仲集江的委托代理人崔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井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杨井录与仲集江在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借牛协议。事实与理由:每年5月初,经汤志忠允许,杨井录将自家饲养的牛放养至汤志忠承包的山沟里。2017年5月11日,仲集江未经杨井录同意,私自将仲集江自家的一头公牛领放到杨井录放养牛的山沟里,杨井录发现后,当即通知仲集江将牛牵回。2017年5月15日晚,杨井录在自己家中喝完酒,趴在炕上与本村一对夫妻聊天后,睡着了,这时仲集江的妻子来到杨井录的家中,拿出一张纸和笔,让杨井录签字。杨井录当时也没看纸上写的内容,就签字和捺印了。次日,杨井录的妻子问杨井录签的什么协议,杨井录说去仲集江家将协议要回再看看,如果是骗人的协议就撕毁。当杨井录找到仲集江要协议时,仲集江不肯交出。随后,杨井录告知仲集江将其家牛牵回,也被拒绝。过了六、七天后,仲集江家的牛在杨井录放养牛的山沟里,被套野猪的套子勒死。为此,仲集江诉到法院,要求杨井录赔偿种牛款23000元。庭审中,杨井录方知2017年5月15日晚仲集江的妻子让杨井录签字的纸系借种牛协议。因为杨井录没有向仲集江借种牛,并且杨井录自己家有好几头种牛,无需向他人借种牛。借种牛协议没有经过事先协商,也没有让杨井录看清楚,并非系杨井录的真实意思表示。
仲集江辩称,杨井录向仲集江借用种牛,事先经过充分协商,并由村里会写字的人,拟定协议后,由杨井录签字并捺印。协议的签订并非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2017年5月11日,仲集江不可能将价值几万元的种牛在没有人看管的情况下,私自放养至杨井录承包的山沟里。2017年5月15日,双方在没有进行语言交流的情况下,杨井录也不可能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并且签订协议时,杨井录的妻子也在现场,并没有制止。杨井录借用仲集江的种牛后,六、七天就死亡了,并非系仲集江事先预料之中的事。仲集江诉杨井录赔偿种牛款纠纷一案,杨井录为了拖延履行时间,滥用诉权并虚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杨井录在仲集江的妻子送来的借牛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协议内容为:1、杨井录、仲集江双方共同达成协议,于2017年5月15日,把仲集江家的一头种牛借给杨井录做种牛(折价2.3万元)。2、在此期间如出现病情需及时通知仲集江,如不通知或过晚时间,出现任何事情由杨井录负责。如丢失、死亡由杨井录赔偿仲集江2.3万元。从5月15号至10月15日止。签订协议六、七天后,仲集江的种牛在杨井录承包的山沟里被套野猪的套子勒住死亡。庭审中,杨井录否认借牛协议上签字和捺印系其本人所为,但放弃鉴定权利。
以上事实有借牛协议、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杨井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仲集江签订的借牛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杨井录以签订借牛协议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撤销借牛协议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井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增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