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山东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李瑶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宫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瑶,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瑶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万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典当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孙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通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李瑶偿还当金5万元及违约金、利息;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被告李瑶在我公司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次日双方签订了万通房抵字(2015)第0916号《房地产抵押合同》、当票,我公司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金50000元。2016年3月23日,双方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为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9月18日。被告至今未偿付当金及利息,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瑶未作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李瑶以其所有的位于曲阜市沂河小区22号楼107室房屋一套作为当物抵押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及典当期限、综合费用、当今利息和违约责任。2、当票、续当凭证及转账交易信息各一份,证明原告交付当金5万元及续当至2016年9月18日。本院认为,被告李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24日,被告李瑶为向原告万通典当公司借款,双方在曲阜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为曲阜市沂河小区22号楼107室(房产证号为01XX71),担保债权数额50000元。次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李瑶以曲阜市沂河小区22号楼107室(房产证号为01XX71)为当物借款(当金)50000元;典当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月总费、利率为3%,每月20日前支付;违约责任为甲方(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逾期部分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如逾期偿还本金,除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十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以上述房产作为该笔借款及相关费用的担保。合同订立后,原告即时通过农行转账交付被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署全国统一当票一张。借款到期后,双方签署续当凭证一份,约定续当期限为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9月18日止。自2016年7月份,被告未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在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通典当公司与被告李瑶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当票、续当凭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被告在续当期间内未按照约定支付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亦在借款到期后未返还当金,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执行,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双方约定的月总费、利率为3%,即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利率共计3%,未违反上述规定,故被告应当按该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还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但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为宜。对于原告要求的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举证确实,诉求合法正当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李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万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综合费用(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份起按月息3分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山东万通典当有限公司就抵押物曲阜市沂河小区22号楼107室房屋一套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李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昭强

人民陪审员王茂峰

人民陪审员李超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