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启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湘0421刑初49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启生,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与住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县关市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衡县检刑诉[202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启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振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启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6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彭启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湘DNW163号小型轿车沿衡阳县西渡镇中心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衡阳县西渡镇中心路人民医院侧旁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査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4lmg/100ml。后被告人彭启生被带至衡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2021年11月11日,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彭启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38.3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彭启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并听取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本院委托,湖南省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彭启生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了解到被告人彭启生在户籍地内口碑较好,村民对其在社会上服刑不反感,居住地基层组织及村民对其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积极,愿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实施监管,被告人彭启生在其户籍地落实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建议对被告人彭启生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启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启生的到案经过、査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阳兵的证言,被告人彭启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启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具备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启生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启生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启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彭启生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彭启生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彭启生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启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员 谢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跃强
书 记 员 欧阳林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