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修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案一审进行宣告判决,当庭向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并告知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提起上诉,但未预缴上诉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之前缴纳上诉费用,但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本勇
审判员徐卓斌
审判员朱佳平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陈健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