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30 0:00:00

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981刑初322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115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某,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二部刑诉〔2021Z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10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系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期间,被告人徐某伙同赵某明、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没有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仍以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聘请多名业务员,通过签订养老公寓房屋使用权合同并许以高额利息的方式,采取定期培训、印刷宣传单、口口相传、发放吸收存款提成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蔡某贵、魏某秀等不确定对象244人,涉案金额889.5万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沅江市某某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谭某三、何某明、郭某云、魏某秀、欧某章、吴某钧、李某军、江某辉、陈某兰、曹某功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江某军、张某娟、林某、陶某奇、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同案人赵某明、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徐某的辩解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文娟的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罪名和被告人徐某系从犯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个人犯罪和本案涉案金额有异议。2.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3.公诉机关指控的889.5万元中除491万元外,其他398.5万元不应作为本案的犯罪金额。4.被告人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6.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于2019318日成立,住所地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某勇,被告人徐某系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实际负责人。2019年期间,被告人徐某伙同赵某明、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没有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仍以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聘请多名业务员,通过签订养老公寓房屋使用权合同并许以高额利息的方式,采取定期培训、印刷宣传单、口口相传、发放吸收存款提成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蔡某贵、魏某秀等不确定对象222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28.5万元。

  被告人徐某于2021114日被某某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通过支付利息和发红包的方式给集资参与人共计321075元。案发后某某机关扣押涉案业务员张某娟人民币8000元、胡某人民币17000元、张某江人民币15500元、陶某奇人民币38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徐某的身份情况。

  2.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住房服务合同书、收据、某某某公寓预定参与人员情况登记表,证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市分公司通过签订养老公寓房屋使用权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222名不特定对象存款。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于2021114日被抓获归案。

  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赵某明、徐某、李某三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情况。

  5.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注册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等。

  6.某某投资人汇总表,证明222名投资人投入资金共计828.5万元。

  7.收据、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住房服务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某莲、陈某珍等投资人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签订住房服务合同并交纳预定金的具体情况。

  8.户籍信息、湖南某某养生养老公司章程、常德分公司员工的证言、同案人赵某明等人的起诉意见书等相关书证,证明同案人赵某明、李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经营养生养老服务、到期归还本金为由,按投资本金返还利息,采用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9.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某某机关扣押涉案业务员张某娟人民币8000元、胡某人民币17000元、张某江人民币15500元、陶某奇人民币38500元。

  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93月至201910月这段时间在某某公司沅江分公司上班,帮沅江分公司代理记账。某某公司沅江分公司做的业务就是对老年人宣传养老公寓,然后要老年人投资。我的具体工作就是业务员在跟客户签了合同之后会将收到的钱汇总到我这里,然后我再跟赵某明电话或者微信联系,赵某明再决定是派人来沅江收现金还是要我直接转账给他。

  11.证人江某军的证言,证明我于20195月份通过招聘公告应聘了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市分公司的业务员。公司负责人徐某会不定期组织老年人到位于益阳紫薇村的某某某养老公寓参观,并让业务员跟老年人宣传某某公司的实力和投资某某公司的好处,老人如果觉得可以的就会到沅江分公司的办公室会计那里投资交钱。

  12.证人张某娟的证言,证明某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负责人叫徐某,沅江分公司组织的每次活动都是徐某负责,分公司的业务员都是归他管理,某某总公司的老板叫赵某明。徐某要我们业务员跟老年人宣传这个公司的实力怎样,资金链不会断裂,有企业保障,投资该公司的会员卡,可以享受年率利息,连续拿两年,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折扣优惠,这个都是有一套模板,公司要我们按照模板宣传就可以了。我签的客户有易某国投资1万元、宋某明投资2万元、胡某明投资2万元、李某军投资3万元、聂某元投资3万元。

  13.证人林某、陶某奇、胡某、张某江的证言,某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负责人叫徐某,沅江分公司组织的每次活动都是徐某负责,分公司的业务员都是归他管理,某某总公司的老板叫赵某明。徐某要我们业务员跟老年人宣传益阳紫薇村的某某某养老公寓,某某公司的实力怎样,资金链不会断裂,有企业保障,投资该公司的会员卡,可以享受年率利息,连续拿两年,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折扣优惠,这个都是有一套模板,公司要我们按照模板宣传就可以了。我们业务员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客户来投资养老公寓预定床位。

  14.被害人谭某三的陈述,证明徐某多次跟我介绍某某公司的基本情况,说该公司有企业,资金链不会断裂,又带我到常德公司的总部去参观了,还多次上门到我家劝我投资,后来在他多次怂恿下我就投资了该公司。我于20194月份开始,前后四次在该公司位于沅江某某宾馆三楼的分公司投资,总投资金额为28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金卡,可以享受年率8厘的利息,连续拿两年,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8折优惠。我拿了6000多元的利息。

  15.被害人何某明的陈述,证明20193月份左右,徐某多次跟我联系,邀我多次参加他们公司组织的活动,并竭力要我投资,看到别人也投了资,徐某又不停地跑到我屋里来跟我做工作,后来我就投了资。我于20193月份开始,前后3次在该公司位于沅江某某宾馆三楼的分公司投了资,总投资金额为22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黑卡,可以享受年率1分的利息,连续拿两年,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8折优惠。我拿了1200元左右的利息。

  16.被害人郭某云的陈述,证明我于20193月份在该公司位于沅江某某宾馆三楼的分公司一次性投资20万元。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黑卡,可以享受年率1分的利息,连续拿两年,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8折优惠。我拿了1.4万元左右的利息。

  17.被害人魏某秀的陈述,证明我于20192月份开始在该公司位于沅江某某宾馆三楼的分公司前后4次投资,总投资金额为10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黑卡,可以享受年率1分的利息,连续拿两年,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8折优惠。我拿了1000多元的利息。

  18.被害人欧某章的陈述,证明某某公司的总部在常德武陵区,在沅江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地点在沅江市某某宾馆三楼,公司宣传养生养老的好处、公司的资产,以及投资公司的好处,除了可以享受公司的养老公寓住房优惠之外,还可以按8%的年利息等,为此,我在201962日和96日分别投了1万元,我妻子于201996日投了1万元,总共投了3万元。

  19.被害人吴某钧的陈述,证明20199月份,某某公司在益阳黄家湖生态旅游度假村举办了一次大型活动,宣扬某某公司的资金、实力、以及投资该公司的好处,参加这个活动的有益阳各地的老年人,所以我就对这个公司深信不疑,后来分公司的负责人徐某跟我打电话让我到某某宾馆三楼去,那里有他们的分公司。我于2019927日在沅江市分公司一次性投了6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金卡,可以享受年率8厘的利息,连续拿两年,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8.5折优惠。

  20.被害人李某军的陈述,证明20199月份,某某公司在益阳黄家湖生态旅游度假村举办了一次大型活动,宣扬某某公司的资金、实力、以及投资该公司的好处,参加这个活动的有益阳各地的老年人,所以我就对这个公司深信不疑,回来后的第二天,我就到某某公司设在沅江某某宾馆三楼的沅江分公司找到一个业务员一次性投了4万元。

  21.被害人江某辉的陈述,证明201996日,某某公司在益阳黄家湖生态旅游度假村举办了一次大型活动,宣扬该公司的实力,还有投资该公司的好处等等。后来沅江分公司的负责人徐某跟我打电话让我投资,并让他公司的业务员给我打电话。我于2019910日在沅江分公司投的资,一次性投了12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金卡,可以享受年率8厘的利息,连续拿两年,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8折优惠。我共得7000多元的红包福利,利息没有拿一分。

  22.被害人陈某兰的陈述,证明徐某极力推荐我投资某某公司,并组织一些老人包括我在内到黄家湖度假村去观看了公司组织的表演,向我们宣扬该公司的实力,还有投资该公司的好处。我是2019831日在某某宾馆三楼的某某沅江分公司投了3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银卡,可以享受年率8厘的利息,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9折优惠。

  23.被害人曹某功的陈述,证明徐某极力推荐我投资某某公司,并组织一些老人到黄家湖度假村去观看了公司组织的表演,向我们宣扬该公司的实力,还有投资该公司的好处。我进行了两次投资,第一次是2019973万元,第二次是20199245万元,共计8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金卡,可以享受年率8厘的利息,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6.8折优惠。

  24.被害人袁某英的陈述,证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某1给我打电话邀我去紫薇村去参观养老中心,还跟我讲该公司的实力和投资该公司的好处。2019225日投了3万元,2019826日投了6万元,总共9万元。我投的是该公司的金卡,可以享受年率8厘的利息,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6.8折优惠。

  25.被害人杨某祥的陈述,证明是孙某才介绍我的,说这个公司资金雄厚,向该公司集资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的所有养老中心住房折扣,另外还有利息可以拿。我是201996日在某某宾馆三楼的沅江分公司投了6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金卡,可以享受年利率8厘的利息,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8.5折优惠。

  26.被害人蔡某贵的陈述,证明徐某极力推荐我投资某某公司,并组织一些老人包括我在内到黄家湖度假村去观看了公司组织的表演,向我们宣扬该公司的实力,还有投资该公司的好处。我是分两次投的资,第一次是20186月份左右,当时徐某推荐我投了1万元,在2019427日,徐某又唆使我投了2万元,共3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银卡,可以享受年率8厘的利息,还可以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住房8.1折优惠。

  27.被害人杨某明的陈述,证明20197月份,某某公司在益阳黄家湖生态旅游度假去搞演出,有很多人都参加了,这个演出在会上大肆宣扬某某公司的实力,投资该公司的好处等等。我投了1万元。我投资的是该公司的体验卡,入住该公司旗下所有养老中心可以享受8.5折的房价优惠,并可以得到每个月67元的利息,也就是年利率8厘,可以持续领取24个月。在投资当场,沅江分公司的业务员李某1给了我一个400元的红包,另外我还领取了一个季度的利息200元,共领取了600元。

  28.被害人黄某兰、程某华、尹某清、王某明、陈某兰、周某秀、李某兰、吴某梅、鲁某华、刘某祥、冯某辉、郭某英、杨某祥、易某基等人的陈述,证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市分公司通过签订养老公寓房屋使用权合同并许以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黄某兰、程某华、尹某清、王某明等不特定对象的存款。

  2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注册地最初是在长沙,后来变更到了常德桃花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肖某,我知道的公司实际老板是赵某明,在常德市区、益阳市区、桃江县、沅江市都设有分公司。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时间是20193月份,实际运营开始时间是20191月份,法人是徐某勇,但是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我,地点就是在沅江市某某宾馆三楼。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先是由分公司的业务员上街进行宣传,宣传某某公司的实力以及投资某某公司的好处等,客户投资之后都会在业务员的带领下在分公司财务陈某那里交钱,并由公司业务员拿出合同与客户签订,并发放给客户一个红包,每天客户投资的钱除去红包之外都会由陈某汇交给赵某明,总公司赵总规定每个月的15号是发放工资及奖金的日期。业务员在市区人群比较集中的地方发放总公司统一印刷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印刷的内容包括某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在益阳某某某的养老项目,发放的对象都是中老年人,如果中老年人有兴趣投资就会到某某宾馆三楼分公司的办公场所,由我或者业务员给这些老年人讲课,进一步讲解某某公司的情况。客户确定投资的就由相关的业务员与之签订合同并带至分公司财务陈某那里交钱。然后总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利息,1-3万元投资金额的8%年息返利,3-5万元是按9%的年息返利,5-10万元按11%-12%的年息返利,投资金额最少一万元,上不封顶,利息是每个月返还。我主要负责在分公司给老年人进行宣讲,主要讲一些公司公寓的便捷性、设施的情况,如果总公司组织了活动,我会联系车辆,组织客户一起去参加。公司业务员有变动我也会统计上报,总金额有890多万元。

  30.同案人赵某明的供述,证明沅江分公司登记于20193月份,分公司登记的负责人是徐某勇,但是他一直没有实际操作公司业务,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叫徐某,那边的业务都是徐某在操作。沅江分公司对外宣传益阳紫薇村某某某养老公寓、桃花源养老项目、常德石板滩养老项目,宣传的对象都是一些老年人,然后分公司也会不定期举行一些活动带老年人参观、旅游之类的,结束后还会给他们发一些小礼品。跟客户宣传公司之后,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并签订投资合同(分一年合同和两年合同),公司会按一定比例的返还利息,1-3万元按8%的年息返还,在我们这里的项目可以享受9.5折;3-5万元按9%的年息返还,享受9折;5-10万元按11%-12%的年息返还,享受8.5折;10万元以上按13%的年息返还,享受8折。客户投资金额最少1万元,上不封顶,共计有八、九百万元。

  31.同案人李某的供述,证明我于2019年开始在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上班。我在某某公司是帮赵某明处理每个老年公寓的装修,公司搞活动的时候帮忙联系场地,每个分公司的办公地点都是我联系租的,代替发放每个分公司的员工工资。沅江分公司对外宣传是发宣传单宣扬益阳紫薇村某某某养老公寓,宣传的对象都是针对老年人,然后分公司也会不定期举行一些活动带老年人参观、旅游之类的,结束后还会给他们发一些小礼品。跟客户宣传公司之后,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并签订投资合同(分一年合同和两年合同)公司会按一定比例的返还利息。

  32.退赃笔录,证明公司业务员张某娟退赃8000元、胡某退赃17000元、张某江退赃15500元、陶某奇退赃38500元。

  33.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赵某明辨认出徐某就是其交代某某公司沅江分公司负责人。辨认人江某军辨认出徐某。辨认人杨某明辨认出徐某。辨认人蔡某贵辨认出徐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伙同他人通过发放传单宣传预交租房定金享受入住折扣及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不当,应认定为828.5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故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于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盖章的合同,但没有沅江分公司财务章的收据金额110万元部分,不能证明客户向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缴纳了此款项,该110万元不应作为本案的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案件材料中没有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财务章的收据金额为22.5万元,该部分有集资参与人在某某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予以证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非法吸收的170万元,被告人徐某未曾在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工作,不应作为本案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款项系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业务员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合同并收取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应认定为湖南某某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非法集资犯罪金额。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既无合同,又没有收据的87.5万元部分,不应作为本案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款项有签订的合同或收据及集资参与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4日起至202411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与其他同案人继续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七百八十八万四千九百二十五元并返还给二百二十二名集资参与人。

  三、某某机关扣押涉案款七万九千元予以追缴,并按比例返还给二百二十二名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长 高卫兵

人民陪审员 罗翠芳

人民陪审员 姚再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婧

记 员 秦梦霞

 

附法律依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