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1021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赵勇。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放火罪经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军,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南检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勇犯放火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向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勇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赵勇因常年患病自感生活无望而产生轻生念头,遂用未熄灭的烟蒂将自家存放麦草的柴房点燃引起大火,企图自杀未遂,后经周围群众合力扑救大火被全部扑灭。大火致柴房被烧毁,附近一核桃树枝被烧焦。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赵勇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勇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石门派出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洛南县医院住院病历病案、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师某某拍摄的现场火情照片,放火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某、苏某1、苏某2、师某某、杨某某、苏某3、苏某4的证言;被告人赵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因病产生轻生念头,点燃自家柴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勇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勇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勇在侦查阶段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赵 建 业
审 判 员 任文龙
人民陪审员 李彩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熳煊
书记员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