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30 0:00:00

胡建波、阿衣尔布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建波、阿衣尔布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3435刑初81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建波。20207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同年85日由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衣尔布。20207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同年731日由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启超。20207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同年812日由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木支铁。20207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同年812日由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吉玉。20207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同年85日由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波。20207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同年812日由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820208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苏某,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浩,曾用名罗某220208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勇,曾用名阿某920207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同年812日由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4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1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波、阿衣尔布、罗启超、阿木支铁、陈吉玉、李波、阿呷日洛莫、罗浩、蒋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1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12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建波、阿衣尔布、罗启超、阿木支铁、陈吉玉、李波、阿呷日洛莫及其辩护人苏飞、罗浩、蒋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6月至20203月,被告人胡建波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并通过微信邀约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20197月,被告人阿呷日洛莫、罗浩与被告人胡建波商量后共同邀约参赌人员到胡建波代理的虚拟赌场内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胡建波的返利由三人平均分配。期间,赌博网站共向胡建波返利人民币396294.00元,胡建波向阿呷日洛莫、罗浩各分配10000.00余元。

  20195月、20199月,被告人阿衣尔布使用手机分别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快乐斗牌”软件注册2个代理账号,伙同被告人陈吉玉、李波共同邀约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阿衣尔布的返利由三人平均分配。至201910月,赌博网络平台共返利人民币137957.00元,三人平均分配。

  20198月至20204月,被告人罗启超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并通过微信邀约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罗启超返利人民币53255.00元。

  20197月至20204月,被告人阿木支铁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并通过微信邀约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阿木支铁返利人民币39600.00元。

  20195月至201910月,被告人蒋勇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并通过微信邀约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蒋勇返利人民币98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建波、阿呷日洛莫、罗浩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衣尔布、陈吉玉、李波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启超、阿木支铁、蒋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九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建波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阿衣尔布、罗启超、阿木支铁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吉玉、李波、阿呷日洛莫、罗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勇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建波、阿衣尔布、罗启超、阿木支铁、陈吉玉、李波、罗浩、蒋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阿呷日洛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被告人阿呷日洛莫是参与人,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阿呷日洛莫是初犯,犯罪后果轻微、社会危害小,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3.被告人阿呷日洛莫开庭审理前已离婚,现独自抚养年幼的女儿及身患癌症的母亲,若被判处刑罚,将失去工作,生活面临困难;4.请求法庭给被告人阿呷日洛莫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6月,被告人胡建波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采取上分充值,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的方式,通过微信招揽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20197月,被告人阿呷日洛莫、罗浩与被告人胡建波商量后共同邀约参赌人员到胡建波代理的虚拟赌场内赌博,被告人罗浩、阿呷日洛莫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被告人胡建波的返利由三人平均分配。被告人胡建波注册“大亨互娱”7888888房间代理,ID:12536681,昵称:波哥,注册手机号:137××××9287,获利2232754分,等同人民币223275.40元,并向被告人阿呷日洛莫、罗浩各分配12000.00元。

  20195月、20199月,被告人阿衣尔布、陈吉玉、李波经协商后,由被告人阿衣尔布使用手机分别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快乐斗牌”软件注册2个代理账号,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采取上分充值,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的方式。被告人陈吉玉、李波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到被告人阿衣尔布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波、陈吉玉给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被告人阿衣尔布的返利由三被告人平均分配。至201910月,赌博网站共返利人民币137957.00元,被告人阿衣尔布、陈吉玉、李波各分得45986.00元。

  20198月,被告人罗启超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采取上分充值,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的方式,并通过微信招揽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罗启超返利游戏积分532554分,被告人罗启超获利人民币53255.00元。

  20197月,被告人阿木支铁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采取上分充值,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的方式,通过微信邀约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阿木支铁返利游戏积分392646分,被告人阿木支铁获利人民币39264.00元。

  20199月,被告人蒋勇使用其手机在赌博网站“大亨互娱”软件注册代理账号,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采取上分充值,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的方式,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一角。并通过微信邀约参赌人员到其代理的虚拟赌场内以“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网站从赌资中抽头后向被告人蒋勇返利人民币9850.00元。

  另查明,甘洛县XXX扣押的被告人胡建波蓝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阿衣尔布白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蒋勇蓝色VIVO手机一部,已返还各被告人;甘洛县XXX依法扣押了九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384663.00元。审理中,被告人胡建波退缴违法所得79275.40元至本院。九被告人均系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甘洛县XXX接省院下发线索发现甘洛县籍人员涉嫌为赌博软件APP担任代理且获利较大;甘洛县XXX2020715日对2020.07.15网络赌博罪立案侦查。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建波、阿呷日洛莫、罗浩、阿衣尔布、陈吉玉、李波、罗启超、阿木支铁、蒋勇的基本情况,均系完全刑事责任人。

  三、到案经过,证实:九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均系投案自首。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胡建波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5月份的

  时候,罗启超让我做“大亨互娱”赌博软件的代理(之前叫土豪联盟),我的昵称是“波哥”。软件的运营方式是充值上分,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服务,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一角钱,中间不收取或者克扣手续费。参赌人员在完成上分后就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分数自由选择赌博的种类和房间,如果参赌人员赢了分数不想打了,会和我们联系用自己手中赢来的分数兑换钱。参赌人员在软件上将分退给我们,我们再把这个分数退给我们的上家,我们的上家就会将钱转给我,我再把钱转给参赌人员。赌博的具体种类有“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参赌人员拿到“同花顺”“葫芦”“炸弹”“金花”“三个三”,“大亨互娱”的后台会奖励参赌人员从888分到1688分不等的分数,奖励的分数由后台下发给我,我再下发给参赌人员,这些奖励的分数算在我们抽头盈利的分数中。罗浩和阿呷日洛莫是赌博软件房间的管理员,我们一起从微信上拉人到软件里面进行赌博,软件里面有不同的盘数和局数规定,比如以10盘为一局或者20盘为一局,在每一局赌博完毕之后都会结算参赌人员的分数,如果是我拉进来进行参赌的人在结算后赢了分,软件会从我拉的人赢的分里抽取8.5%,然后再从8.5%中抽取70%给我,后台的返点钱我们三人平分。之后由我向上级代理罗启超(微信号:×××0-)超购买分数,分存在我的账号上。罗浩、阿呷日洛莫、“後半夜”可以进行上分和下分的操作。我代理2个月左右后账号运营不下去,罗启超让我代理另一个账号,后台返点从70%提高到75%。罗启超看我的新账号输的有点多,就从他账号上分了一个叫陈家洛的参赌人员到我账号下,后台的返点我和陈家洛平分,他分了10000.00元。参赌人员徐强在我软件房间下注较大,一般是上50000分,因为他基本上输完,我没有从他那里分到钱。新账号运营一个多月后基本就没运营了。我从20196月份一直玩到201910月份左右,这期间后台系统显示获利396294.40元。但系统显示的积分是我在平台赌博后反复返点以后的积分。第一个账号我代理获利80000.00元,罗浩分了12000.00元,阿呷日洛莫分了13000.00元,其余是我的利润。第二个账号我获利10000.00元,因为只有我自己在参赌,参赌人员陈家洛打的大一点,其他参赌人员打的很小,我自己在里面冲了十二三万。

  ()被告人罗浩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胡建波从微信上把“大亨互娱”的下载链接发给我,我下载好后用我的微信注册了一个账号。过了一段时间我找胡建波给我上分,我在微信和支付宝上把钱转给胡建波,胡建波把分上在我的账号上,玩“斗牛牛”“炸金花”,刚开始我还是赢的,到后面全部输完了。胡建波让我拉人进来玩,“大亨互娱”后台的返点由我们两个人平分,我说可以。然后我拉了一些人进胡建波的“房间”群里面玩,游戏最低要上100元,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一角钱,也就是最低要上1000分。后来胡建波让阿呷日洛莫(啦啦莫)拉人到他的群里面来参赌,每天后台的返点由我们三个人一起平分,胡建波把充值上分,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服务权限分配给阿呷日洛莫和我,我和阿呷日洛莫将参赌人员的钱转给胡建波,他在上级代理或者客服手上购买分后把分下发给我们之后再充值上分给参赌人员。平时胡建波忙的时候,就由我和阿呷日洛莫两个人来进行上下分的操作。胡建波是代理,账号是胡建波的,每天的返点返在胡建波的账户上。胡建波每天先将后台返点情况截图发给我们看,再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把钱转给我和阿呷日洛莫。“大亨互娱”后台会返70%给胡建波,但这个70%是从哪里扣除、如何返在胡建波账户上我都不清楚。我抽头盈利有12000.00元。

  ()被告人阿呷日洛莫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胡建波从微信上给我发了一个“大亨互娱”手机APP的链接,我用微信和手机号码下载注册了一个账号,然后把我的ID发给胡建波,胡建波同意后我进到胡建波的房间中。罗浩在我之前就已经拉人到胡建波的群里进行网络赌博。胡建波找我们两个商量说大家一起平分后台的返点,然后我们三个就开始拉人在胡建波的“房间”打牌,同时也在里面赌博。具体是由参赌人员将“大亨互娱”下载安装并注册好,参赌人员有了ID之后,我们在微信上将我们拉进来的参赌人员的微信发送给胡建波,胡建波同意后,我们拉进来的参赌人员就进入到胡建波的“房间”中,参赌人员到了“房间”上好分就可以在里面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将钱直接转给胡建波后,胡建波会将分下发给参赌人员。胡建波给我和罗浩开通了为参赌人员进行上下分的操作权限,有时候参赌人员将钱发给我和罗浩,罗浩我们两个再把钱发给胡建波,胡建波将分下发给我们后,我们再将分发给参赌人员,下分的操作跟上分的操作基本上是一样的。参赌人员赢了分后,后台会直接在参赌人员赢的分数里面扣除相应的比例,具体抽多少我不知道,后台直接将分返在胡建波的账号上,胡建波每天都会给罗浩我们两个人发截图说明今天盈利多少钱,之后胡建波会将钱发给我们两个。胡建波是代理,后台返点都是返在胡建波的账号之下,一般都是用支付宝或微信将钱转给我们两人。我和胡建波、罗浩三人一起平分后台返利,我抽头盈利12000.00元。

  ()被告人阿衣尔布供述及辩解,证实:我注册“大亨互娱”和“快乐斗牛”赌博软件,因微信注册的“大亨互娱”代理,要绑定一个手机号码,当时我的号码无法绑定,我用阿某1某某的电话绑定了“大亨娱乐”。赌博种类有“斗牛牛”和“炸金花”,流程是下载APP并注册,我在软件里开设俱乐部,赌客经过我允许后进入俱乐部,我在APP平台上购买“钻石”,三个“钻石”开设一个房间,每个赌厅的赌桌数因其规模大小从1桌到150桌不等,每桌10个座位,每局10个回合,每开始一局必须使用3块钱的“钻石”,“钻石”由我在APP上购买,赌客选择自己喜欢的赌博方式进房间赌博,我给赌客上分,赌局完后我负责给赌客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并按比例抽成,平时都是我为赌客上下分,偶尔我忙的时候李波(阿万)和陈吉玉(四妹儿)也为赌客上下分。我是代理,有赌客参赌时微信通知我并转账后我为他们充值上分,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人民币一角,赌局完后软件自动将赢家分值扣除约8%分值归我所有,输家不扣分,扣分比例可由我设置,赌客可以继续参赌,需要下分时也按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一角置换所赢钱款返还给赌客。我的上级就是“大亨互娱”和“快乐斗牛”平台,下面就是赌客,赌客大概有300人左右,平时经常参赌也就几十人,我记不住是哪些人了,我的微信和支付宝上有转账记录。多数是李波(阿万)和陈吉玉(四妹儿)招募进来的赌客,有一部分是我通过微信朋友圈招募来的,还有些是知道我在代理“斗牛牛”和“炸金花”主动来找我加入的。我们三人是按系统上统计的获利情况平均分配的。我代理抽头获利大概有120000.00-130000.00元。

  ()被告人陈吉玉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阿衣尔布通过微信把“大亨互娱”软件推荐给我,我的昵称“洁玉”,赌博账号和ID记不得了。赌博种类有“斗牛牛”和“炸金花”,“斗牛牛”和“炸金花”的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一角。参赌人员下载并注册“大亨互娱”软件,我拉赌客进俱乐部,经过阿衣尔布审核后才可进入俱乐部参赌,阿衣尔布在软件平台上购买“钻石”开设“房间”,每个赌厅的赌桌数有很多,每桌10个座位,每局10个回合,每开始一局必须使用“钻石”,但多少钱的“钻石”我不知道,“钻石”由阿衣尔布在软件上购买,赌客选择自己喜欢的赌博方式进房间赌博,我为赌客充值上分,需要上分时先转钱给我,我把钱转给阿衣尔布,阿衣尔布把分转到我的账户后我再把分转给赌客,我把赌客所下的分转给阿衣尔布,阿衣尔布就按一分一角钱转给我,我又原数转给赌客。赌局完后软件自动将赢家分值扣除一部分,输家不扣分,提成比例是系统自动扣到阿衣尔布的账户上,具体提成比例是多少我不清楚,总获利情况不清楚。开始每隔三天我们三人就平均分一次获利,后来赌的人少了我们就一个星期分一次获利。我的上级代理是阿衣尔布,没有下级代理,招募进来的赌客都是我通过微信推荐给他们的,我通过微信把链接发给赌客。俱乐部里面的赌客总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拉进俱乐部的赌客数,我拉的赌客大概有9个人,其中3个人是没有参与赌博的,这些赌客我记不得是哪些了。我的合伙人有阿衣尔布和李波,我们三人是平均分配违法所得的,阿衣尔布转给我的抽头盈利45986.00元。

  ()被告人李波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7月份的时候,阿衣尔布给我推荐了“大亨互娱”软件。20202月份开始我在阿衣尔布的群里面进行赌博,然后一直打到4月份的时候,阿衣尔布让我将好友拉到阿衣尔布的群里来赌博,如果挣到钱就大家一起平分,所以我就拉了十来个人到阿衣尔布的群里进行网上赌博。“大亨互娱”是以游戏分的形势来进行赌博的,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一角,如果是我们拉进来到“大亨互娱”里面进行打牌赌博的人赢了后,后台就会在他们的分数上抽取6.5%7%出来,然后阿衣尔布和“大亨互娱”的后台就分这6.5%7%的分数。群里是通过充值上分,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在“大亨互娱”里面进行赌博,我们一般人是没有上下分权限的,阿衣尔布开了一个权限给我,让我可以给我拉进来的参赌人员进行上下分的操作,就是参赌人员将钱发给我,我再发给阿衣尔布,阿衣尔布将分下发给我,我再下发给参赌人员,下分的操作跟上分的操作基本是一样的。阿衣尔布、陈吉玉(四妹),我们三个人是同时一起合作开设这个网上赌场的,由阿衣尔布开设房间,后台返点给她,由我和陈吉玉(四妹)两个人拉人到阿衣尔布的群里面进行赌博,之后挣的钱由我们三个人一起平分。阿衣尔布转给我的抽头盈利是45986.00元。

  ()被告人蒋勇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是通过微信朋友介绍下载的赌博软件“大亨互娱”,昵称是“乐月醒”。我是代理,软件运营方式以充值上分,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服务,赌客通过软件加入俱乐部转账给我后,我转给上家充值积分,通过软件又将分充值到赌客的账号上。赌客以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一角的价格进行充分,输赢分数,最后以分结算现金,主要是赌“斗牛牛”,每个人先亮张明牌,然后下注。最后亮第5张牌,如果有3张牌凑整了就是有“斗”了,有“斗”还可以“抢庄”,剩下2张凑点子,7点以上翻倍,下注是5分到40分都可以下注,翻倍最多可以翻80倍。我和阿衣尔布(蒋小燕)30000.00元经济往来,其他转账是因为他是我的上家“会计”,转的赌客充值积分的钱给她,我拉的赌客赢钱后她又转给我。我手上有一些参赌人员,都是通过微信拉的,打完就删除了。上家给提成比例6%的返点,我拉的参赌人员如果赢了房主返6%给我,我抽头盈利是9850.80元。

  ()被告人罗启超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7月份注册“大亨互娱”,昵称“赌王华哥”,20198月底开始代理的,软件运营方式是充值上分,下分置换赌博所赢钱款服务,赌客通过软件加入俱乐部后转账,我从上家购得积分通过软件又将分充值到赌客的账号上。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一角,用积分进行赌博,最后以分数结算现金,主要玩的赌博方式是“斗牛牛”,每次4张明牌,1张暗牌,看牌下注,最后亮5张牌,3张牌凑整就有“斗”,剩下两张牌相加是几点就几点,最大10点,有“斗”可以“抢庄”,其他所有人给“庄家”比,7点开始翻倍,底分为5分,最多可以翻80倍。招募赌客是通过微信把赌博软件的链接发给我的好友,我的好友下载软件在网上赌博,在我这里兑换分数,他们在赌博软件里面赌博打完赢钱的话,系统就会自动将他们所赢分数8%扣除,这8%的分数就是系统和我分其中的60%。我把软件推荐给了下级代理胡建波,然后赌客多的时候有四五个,都是之前网上打牌的时候加的微信好友,我不认识,后面没用这个软件后就把他们都删除了。我抽头盈利是40000.00-50000.00元。

  ()被告人阿木支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6月份注册了“大亨互娱”,昵称是“农二代”,下载软件加入俱乐部验证通过后,赌客把钱转账给我,我又转给上家进行积分充值,然后在软件上把分充值到赌客的账号上,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一角,用积分进行赌博,最后以分数结算现金,主要玩的赌博方式是“斗牛牛”,每次4张明牌,1张暗牌,看牌下注,最后亮5张牌,最大10点,有“斗”可以“抢庄”,其他所有人和“庄家”比,7点开始翻倍,底分为5分,最多可以翻80倍。通过微信把赌博软件发给好友,下载后开始在网上赌博他们兑换分数就在我这里兑换,如果他们一局打完赢了钱,系统就会自动将他们所赢分数8%扣除,这8%的分数就是系统和我们分其中60%。我的上家是微信昵称“盼”微信号×××58。赌博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我的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是6228××××8777。我抽头盈利是39600.00元。

  五、证人证言

  ()证人阿某1扎莫的证言,证实:我没有注册过“大亨互娱”赌博软件。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89月份的时候,我在甘洛县禧酒店茶楼里耍,看见陈某1在他手机里面玩网络赌博,陈某1教我在手机上下载一个软件,我就在这个软件里赌博打“斗十四”。是胡建波拉我到赌博群里面打的,陈某1也是在胡建波的群里赌博的,我在这个赌博软件里打了大概有十多天的时间,输了大概有1000余元钱,就没打了。我没有从胡建波那里购买分数,我在胡建波的赌博群里打的是不用购买分的游戏。

  ()证人阿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的时候有个微信号:×××20,微信名叫“波~哥”(胡建波)的人加我的微信拉我下载“大亨互娱”软件,加入俱乐部后,我看了一下,没有打。

  ()证人陈某1、王某1、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通过胡建波从微信发的链接,下载了“大亨互娱”赌博软件。进入胡建波开设的“房间”,通过胡建波买分上分下分,赌博的方式有“斗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参赌人员赢了分,可以用分数换钱,赌博平台会给胡建波返点抽成。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胡建波只有债务往来,我不了解胡建波网络赌博的事。

  ()证人阿某3的证言,证实:蒋勇用我手机登录过网络赌博平台。

  ()证人余某、陈某2、罗某、王某2、阿某4、阿某5、洪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注册“大亨互娱”赌博软件,玩“斗牛牛”,是通过蒋勇买分上分下分,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人民币一角。参赌人员赢了分,可以用分数换钱,赌博平台会给蒋勇返点抽成。

  ()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叫李波(阿万),是李波介绍给我的赌博网站,下载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我无聊的时候就进网络赌博平台李波的房间里面打“斗牛牛”,打了两天就没打了,我把我的微信号码拿给了李波,李波用我的微信号赌博。在李波的房间赌博两天输了200多元。

  ()证人阿某6、梁某、木某热布、阿某7的证言,证实:2019年通过阿衣尔布从微信发的链接,下载“大亨互娱”赌博软件。进入阿衣尔布开设的“房间”,通过阿衣尔布买分上分下分,赌博的方式有“斗牛牛”“炸金花”。参赌人员赢了分,可以用分数换钱,赌博平台会给阿衣尔布返点抽成。

  ()证人木某古某的证言,证实:201912月阿木支铁发下载赌博软件“大亨互娱”APP的链接,我申请加入阿木支铁开设的俱乐部,通过微信转账给他给我上分,上分游戏积分一分等同于一角,下分将赢的分换成钱。可以选择“斗牛牛”“炸金花”方式赌博。每个赌厅的赌桌数因其规模大小从1桌到150桌不等,每桌10个座位,每局10个回合,阿木支铁开设的俱乐部一般就是一两桌人在。系统抽水给代理大概百分之几,具体我不清楚。

  四、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甘洛县XXX对被告人陈吉玉、蒋勇、李波等人的涉案手机进行数据提取与恢复,提取了手机通讯录、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腾讯QQ、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相关记录和手机内部储存的照片截图等信息。因被告人阿衣尔布、胡建波二人的手机不支持采集,未进行采集。

  六、甘洛县XXX网络安全与情报信息大队情况说明,证实:

  ()被告人阿衣尔布代理“大亨互娱”注册手机181××××0815,获利金额为128067.60元;注册手机138××××5028,获利金额为9890.40元;

  ()被告人胡建波代理“大亨互娱”注册手机137××××9278,获利分为2232754分;181××××5268,获利分为1730190分;

  ()被告人蒋勇代理“大亨互娱”注册手机189××××5993,获利金额为9850.80元;

  ()被告人罗启超代理“大亨互娱”注册手机135××××2885,获利分532554分;

  ()被告人阿木支铁代理“大亨互娱”注册手机182××××0901获利分392646分;

  七、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省行政、刑事执罚专用票据,载明:被告人胡建波蓝色OPPO手机一台;被告人阿衣尔布白色OPPO手机一台;被告人蒋勇蓝色VIVO手机一台;被告人阿呷日洛莫现金12000.00元;被告人罗启超现金53250.00元;被告人阿木支铁现金39600.00元;被告人罗浩现金12000.00元;被告人胡建波现金120000.00元;被告人李波现金45986.00元;被告人阿衣尔布现金45986.00元;被告人陈吉玉现金45986.00元;被告人蒋勇现金23255.00元。均依法予以扣押在案。

  七、领条,发还清单载明:被告人阿衣尔布领回扣押在案的OPPOA9手机一部;被告人胡建波领回扣押在案的OPPOR15手机一部;被告人蒋勇领回扣押在案的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蒋勇现金13405.00元依法予以发还。

  八、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复函,证实:甘洛县XXX调取“大亨互娱”等4款赌博APP相关电子证据名为“2020.07.15网络赌博案”压缩包文件。

  九、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本案九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

  十、网络赌博案人员获利情况,证实:被告人阿衣尔布“快乐斗牌”ID12523455账号获利金额为128067.60元,“大亨互娱”ID13145303账号获利金额为9890.40元;被告人胡建波“大亨互娱”ID12536681账号获利金额为223275.40元,ID13046425账号获利金额为173019.00元;被告人蒋勇“大亨互娱”ID13369089账号获利金额为9850.80元;被告人罗启超“大亨互娱”ID13252391账号获利金额为53255.40元;被告人阿木支铁“大亨互娱”ID12904723账号获利金额为39264.40元。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互为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波、阿衣尔布、罗启超、阿木支铁、蒋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罗浩、阿呷日洛莫、陈吉玉、李波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建波、阿衣尔布、罗启超、阿木支铁、陈吉玉、李波、罗浩、阿呷日洛莫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量刑时与被告人蒋勇予以区分。被告人胡建波组织、邀约被告人罗浩、阿呷日洛莫拉人进赌博软件房间进行赌博,且向被告人罗浩、阿呷日洛莫分配为赌客上下分的权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建波地位作用大,系主犯,被告人罗浩、阿呷日洛莫系从犯,量刑时予以区分。被告人阿衣尔布、陈吉玉、李波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关系。九被告人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九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阿呷日洛莫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呷日洛莫已离婚,独自抚养女儿及母亲,判处刑罚将失去工作,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离婚、抚养子女、母亲及将失去工作,不是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阿呷日洛莫系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九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交罚金,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发生于2019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12月颁布并施行,本案九被告人所涉及的开设赌场罪的刑期发生了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考虑,本案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综合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建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阿衣尔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吉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阿呷日洛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罗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罗启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阿木支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蒋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对涉案扣押的被告人胡建波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0元,被告人阿衣尔布违法所得人民币45986.00元,被告人罗启超违法所得人民币53250.00元,被告人阿木支铁违法所得人民币39264.00元,被告人陈吉玉违法所得人民币45986.00元,被告人李波违法所得人民币45986.00元,被告人阿呷日洛莫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被告人罗浩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被告人蒋勇违法所得人民币9850.8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胡建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275.4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长 沙马阿衣

判 员 龚 录 桃

人民陪审员 古 大 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吴 志 坚

记 员 王 晓 文

 

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的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