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30 0:00:00

任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04刑初840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当事人

  被告人任某某。因本案于2021914日被刑事拘留,10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全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819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宾馆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两张银行卡及输入支付密码,被害人张某1、张某2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转入任某某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249997元并被转出,任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19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913日起至2022312日止。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张巨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