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祥东刑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412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当事人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任祥东。曾因酒后驾车,于2018年2月12日被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及记12分的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祥东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祥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若赔偿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值班律师均无异议。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年11月18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任祥东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类型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大道料坑高速桥底北往南方向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粤Bxx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对任祥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任祥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89mg/100ml。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任祥东醉酒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钦新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意见
被告人任祥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一次因酒后驾驶的行政前科、事故全责、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
被告人任祥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裁判结果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张齐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柯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