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7 0:00:00

余爱妃与何翠英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爱妃,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林,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溶,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翠英,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余爱妃与被告何翠英房屋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爱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林、黄玉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爱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典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出典契约》一份,契约约定:1.被告将坐落宁德市蕉城区荷园新村双福楼1号301室房屋出典原告,典价为10万元;2.典期3年,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止。契约签订后,原告向支付典金10万元,并入住上述房屋。2017年5月,典期届满后,原告准备搬出上述房屋,并向被告讨回典金,被告何翠英虽给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一份,但仍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典金。2017年9月22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声明拍卖原告上述典房,并要求原告三日内腾空该房。

被告辩称

被告何翠英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出典契约》一份,契约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荷园新村双福楼1号301室房屋出典原告使用;典期3年,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止;典价10万元。契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典金10万元,被告亦将典房交付原告使用。典期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典金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出典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典金,被告依约交房,现典期届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典金,但被告逾期未还,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典金,应予支持。被告何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何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余爱妃房屋典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俐兴

人民陪审员林振功

人民陪审员胡丽莺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巧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