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 0:00:00

陈一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一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4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陈一新。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某,北京坤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京四分检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新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官刘勇、检察官助理姜康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新及其辩护人孔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陈一新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经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亚的斯亚贝巴转机后,乘坐ET604次航班于2018年5月2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经鉴定,上述疑似穿山甲鳞片系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鳞片,共计价值人民币289706.67元。
  被告人陈一新于2020年9月23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穿山甲鳞片已被依法扣押。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一新违反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一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陈一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陈一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确认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解称:其是为了给家人治病才将穿山甲鳞片带回国的,不知道这种行为后果如此严重,不知道是犯罪;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真诚悔罪;其家庭比较困难,需要自己照顾。综上,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陈一新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一、陈一新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二、陈一新还具有悔改服罪、主观恶性较小、主观故意模糊、社会危害性较小、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家庭负担较重等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一新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一新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经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亚的斯亚贝巴转机后,乘坐ET604次航班于2018年5月2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经鉴定,上述疑似穿山甲鳞片系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鳞片,共计价值人民币289706.67元。
  被告人陈一新于2020年9月23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穿山甲鳞片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一新的供述、证人翟某、熊某的证言、出入境查询结果、埃塞俄比亚航空集团北京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境查验记录、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新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和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陈一新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一新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考虑到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陈一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陈一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一新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涉案穿山甲鳞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靖
人民陪审员  赵松美
人民陪审员  衡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郭红佛
书 记 员  谭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