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龙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沈海龙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沈海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23曰被海城市gong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曰经海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海城市gongan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显,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人民陪审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 曲 艳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