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文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周洪文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472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周洪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19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ongan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彦轮,系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2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洪文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
人民陪审员 曲艳娜
人民陪审员 杨幸烨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