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娥窝藏、包庇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朱秀娥窝藏、包庇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61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朱秀娥。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21年3月5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洪涛,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0以海检刑诉(2021)第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秀娥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
人民陪审员 曲艳娜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