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洪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宋洪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436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宋洪亮。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新,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7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洪亮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人民陪审员杨兴烨
人民陪审员 曲 艳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