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海、谭玉学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周兴海、谭玉学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刑初70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周兴海。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1日被海城市gongan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德宇,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玉学。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7日被海城市gongan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凯,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剑兰,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海检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兴海、谭玉学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判长 何国利
审判员 李凤波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