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4 0:00:00

周兴海、谭玉学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周兴海、谭玉学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0381刑初70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周兴海。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7221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取保候审,于2018221日被海城市gongan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德宇,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玉学。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7221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取保候审,于201827日被海城市gongan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凯,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剑兰,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920日以海检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兴海、谭玉学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判长 何国利

审判员 李凤波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