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长有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姜长有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刑初480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姜长有。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17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显,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2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长有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判员 何国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