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英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孟宪英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孟宪英,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新,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6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英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
人民陪审员 曲艳娜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