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孙兴武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王某、孙兴武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344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宋某,系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兴武。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新,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兴武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员 何国利人民陪审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 王 宝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