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松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杨清松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899号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某某某。
当事人
被告人杨清松。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海城市某某某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0日经海城市人民某某某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某某某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某某某以海检刑诉〔2021〕Z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清松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曹 野
人民陪审员 刘 惠
人民陪审员 于湘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