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4 0:00:00

杨清松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杨清松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0381刑初899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某某某。

当事人

  被告人杨清松。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于2021317日被海城市某某某刑事拘留,于2021420日经海城市人民某某某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某某某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某某某以海检刑诉〔2021Z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清松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判 长 曹 野

人民陪审员 刘 惠

人民陪审员 于湘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记 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