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明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赵明明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刑初351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赵明明。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海城市gongan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宋彦轮,系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15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346号起诉书、海检刑追诉(2021)第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 曲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