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忠福重大责任事故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侯忠福重大责任事故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刑初442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侯忠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晶,系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31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忠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
人民陪审员 曲艳娜
人民陪审员 杨幸烨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