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南南妨害公务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刘南南妨害公务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396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南南。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陈鹏宇,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南南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员 何国利人民陪审员曲艳娜
人民陪审员 王 宝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