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4 0:00:00

张家刚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张家刚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0381刑初222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家刚。

  辩护人李洪涛,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39日以海检刑诉(202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刚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判员 何国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