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李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527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辉。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海城市gongan局抓获,于2021年3月30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9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ongan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洪涛,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8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人民陪审员杨兴烨
人民陪审员 曲 艳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