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棉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郭清棉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416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郭清棉。
辩护人宋彦轮,系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人民陪审员曲艳娜
人民陪审员 曲 琳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