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4 0:00:00

郭清棉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郭清棉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0381刑初416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郭清棉。

  辩护人宋彦轮,系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531日以海检刑诉(202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判 长 何国利人民陪审员曲艳娜

人民陪审员 曲  琳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