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吴琪与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琪,女,1973年2月10日生,回族,公司职工,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南郊七里沟。
法定代表人:王云磊,经理。
原告吴琪与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生活费8256元(1720元/月X80%X6个月)。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职工,从2017年10月1日起待岗至今,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未支付生活费,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吴琪主张的欠发工资的时间无异议,但不同意按其原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吴琪系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职工。因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停产,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职工离岗协议,其中第七条内容为“离岗期间票证公司在职人员所欠工资,公司承诺只要省国税结账第一时间发放所欠工资”,第八条内容为“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原告吴琪于2017年10月1日离岗,因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其生活费,原告吴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提起诉讼。
自2017年7月起,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本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又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吴琪主张的欠发工资(应为生活费)的时间无异议,故原告吴琪按照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的百分之八十主张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生活费825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生活费82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