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彩票、奖券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1 0:00:00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彩票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某,男,汉族。

被告:邵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8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被告邵某某在原告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投注足球彩票,欠款2280元,并写有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案调查的重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2280元的彩票纠纷关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证明原告经销体育彩票的事实。

2、2016年5月23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因购买足球彩票欠款2280元的事实。

3、证人周某某当庭证言,证明被告欠原告彩票款的事实。

被告邵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开庭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闫某某在蒲城县龙池镇街道经销代销中国体育彩票。被告邵某某在原告处购买足球彩票。2016年5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邵某某今欠足球彩款贰仟贰佰捌拾元.(2280元)2016年5月23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因购买体育彩票产生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被告对所欠债务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闫某某足球彩票款2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米展龙

人民陪审员车敏

人民陪审员阴晓庆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