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彩票、奖券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滕进宝与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进宝,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刘玲,女,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系滕进宝之母。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B座办公楼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素文,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诉人滕进宝因与被申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民(行)监[2017]6400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宁民抗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玉、王海燕出庭。申诉人滕进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玲,被申诉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委托代理人贾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终审判决认定"领券时,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工作人员对领奖规则进行了说明",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诉讼中,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提供了抽奖活动流程、活动规则、展板照片等物证,同时还申请雍某某、孙某某、杨某三位证人出庭作证。抽奖活动流程、活动规则、展板照片等物证只能证实,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在抽奖活动开始前才明确告知活动参加人员,此次抽奖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抽奖方为有效。证人雍某某当庭表示滕进宝是其负责的业主,在滕进宝当庭追问是如何告知刘玲必须本人领奖时,雍某某明确是在活动开始之前当面告知。作为抽奖活动主持人的孙某某证实,在抽奖活动开始前在现场的展板上公示了活动规则,活动过程中也多次宣读了活动规则。杨某的证言证实销售人员通知其时,说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活动,活动开始的时候主持人也多次强调必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活动。上述物证及证人证言,均证明在2016年4月3日抽奖当天,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工作人员才向滕进宝母亲告知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才能参加抽奖活动。

二、终审判决认为,在抽奖活动之前、之时,已由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告知业主抽奖规则,则可以认为该活动规则已经引入到射幸合同之中,并成为射幸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确定某位参与抽奖者为中奖者,该内容当然成为新的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2016年3月31日,滕进宝母亲刘玲持滕进宝的身份证代为领取奖券,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工作人员对滕进宝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登记,对于领取奖券的是滕进宝母亲刘玲而非滕进宝本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未提出异议依然向刘玲发放了该公司的奖券。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向新老业主发放奖券的行为是一种要约,业主领取奖券的行为是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自2016年3月31日刘玲代滕进宝领到奖券起,恒大地产银川公司与滕进宝之间已然形成了射幸合同关系,而奖券作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与滕进宝之间的合同,其所印刷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但奖券中并无"必须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抽奖券参加抽奖,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参与抽奖或者领奖"的内容。恒大地产银川公司直到2016年4月3日抽奖当天才在活动规则及领奖须知中告知,"本次6万元现金抽奖活动必须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抽奖券参加抽奖,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参与抽奖或者领奖",该内容不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合意内容,系合同订立后的单方声明,故该声明对滕进宝不产生约束力,恒大地产银川公司亦应承担由此给滕进宝造成的损失。

三、本案中,奖券背面印制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内容,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且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申诉人滕进宝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被申诉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温馨提示不明确,导致滕进宝未能到场并剥夺其母的代理权,应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被申诉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辩称,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准确,法律依据充分。请求驳回抗诉和申诉,维持原判。

滕进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支付滕进宝所得特等奖金额66666元(含税)及误工费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3月,滕进宝因购买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开发的恒大名都XX楼业主。2016年3月,为回馈新老业主,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决定举办"成熟大盘.橙心橙意"抽奖活动,特等奖奖金为66666元,并特制印有不同编号的抽奖券若干张。每张奖券背面均印有温馨提示:1.抽奖时间:2016年4月3日;2.即日起客户凭个人身份证登记即可领取一张抽奖券,每张身份证仅限领取一张,多领无效;3.到访客户在4月3日活动开始前将副券放入抽奖箱中;4.本券正券作为兑奖凭证,请妥善保管,丢失撕毁无效;5.本券仅活动当日有效,逾期作废;6.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2016年3月31日,滕进宝委托其母亲刘玲持其身份证到恒大名都售楼中心代为领取了抽奖券一张,号码为1789。领券时,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工作人员对领奖规则进行了说明。

2016年4月3日下午2点,抽奖活动开始。活动现场以两张巨幅广告牌的方式公示了此次抽奖的活动流程和规则,一张广告牌公示的"领奖须知"2为"本次6万元现金抽奖活动必须为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抽奖券参加抽奖,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参加抽奖/领奖";另一张广告牌公示的"活动流程"为:开场舞蹈......"橙意"购房节,6万元现金第一轮抽奖正式开始宣读活动规则及抽奖规则(之后依次抽取感恩奖-三等奖,略);"橙意"购房节,6万元现金第二轮抽奖正式开始宣读活动规则及抽奖规则(之后依次抽取二等奖-特等奖);公示的"活动规则"为:1.本次6万元现金抽奖活动必须为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抽奖券参加抽奖,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参与抽奖;2.获奖者必须现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活动抽奖券,由工作人员检验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奖品,奖品不得由他人代替领取;3.现场宣读公示中奖号码3遍后,现场倒计时10秒钟,获奖者本人仍然不出现者,视为主动放弃奖品,由主持人现场宣布号码作废,重新抽取中奖号码;......

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按照公示的活动流程和规则进行抽奖活动。滕进宝因故不能到场,其母亲刘玲持滕进宝身份证及奖券自始至终参加了该次抽奖活动。主持人多次宣读活动规则。在抽取特等奖时,现场四个奖箱抽取的号码依次组成的中奖号码为1789号,即滕进宝持有的奖券号。滕进宝母亲刘玲上台要求领奖,恒大地产银川公司以不符合活动规则,非本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奖为由,宣布该号码作废,并重新抽取了特等奖并向中奖者颁发了奖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驳回滕进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8.50元,由滕进宝负担。

滕进宝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支付上诉人滕进宝特等奖金额66666元(含税)。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滕进宝取得涉案奖券时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之间将发生射幸合同。兑奖、领奖活动规则虽系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制定,但其在举办抽奖活动之前、之时,将活动规则由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人员多次告知参与抽奖者,并以巨幅广告牌的形式公布于现场,且在活动中由主持人多次宣布,即表明在射幸合同成立之时就已经向参与抽奖者明确告知,无人表示异议,则可以认为该活动规则已经引入到射幸合同之中,并成为射幸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抽奖确定某一位参与抽奖者为中奖者,该内容当然成为新的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滕进宝无视活动规则,未到场参与活动,违反了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及抽奖券参加抽奖,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参与抽奖的活动规则,即违反了射幸合同的约定,则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有权拒绝向其代领人支付奖金;在活动结束后,也有权拒绝向滕进宝支付奖金。综上,滕进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该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宁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滕进宝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的争辩意见,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是: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是否向滕进宝支付特等奖金额66666元(含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滕进宝购买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开发的恒大名都XX楼业主。为回馈新老业主,2016年3月,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决定举办"成熟大盘.橙心橙意"抽奖活动,特等奖奖金为66666元,并特制印有不同编号的抽奖券若干张,每张奖券背面均印有温馨提示。在奖券背面的温馨提示中,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对抽奖活动的地点、流程、规则、奖项、兑奖期限、具体条件及相应条款等并未明确。2016年4月3日下午2时许,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在抽奖活动开始前、进行时,将抽奖活动流程、活动规则、具体奖项及所附条件等以巨幅广告牌的形式公布于现场,并由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人员多次告知参与抽奖者,且在活动中由主持人多次宣布。此时,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对抽奖活动流程、活动规则、具体奖项及所附条件已作明确告知,此告知行为对于每位参与抽奖者而言都是机会均等,并不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即可以认定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已履行了格式条款的告知及说明义务。参与抽奖者包括滕进宝之母刘玲在抽奖活动开始前、进行时,均已知晓这些条款的内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或反对,应视为其认可相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抽奖者不能以不知晓格式条款内容或主办方未提请注意为由来否认条款的效力。滕进宝并未到场参与活动,违反了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及抽奖券参加抽奖,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参与抽奖的活动规则,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有权拒绝向其代领人支付奖金;在活动结束后,也有权拒绝向滕进宝支付奖金。

滕进宝主张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在抽奖之前没有明确告知相关的限制条件,其母刘玲在抽奖活动现场对活动规则提出过异议,应视为是恒大地产银川公司事后对所获奖项内容的单方面限制,是无效的。但滕进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滕进宝要求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向其支付特等奖金额66666元(含税)及误工费1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及申诉人滕进宝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玉秋

审判员梁益谦

审判员张梅芝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