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滕进宝因与被申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民(行)监[2017]6400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宁民抗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玉、王海燕出庭。申诉人滕进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玲,被申诉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委托代理人贾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终审判决认定"领券时,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工作人员对领奖规则进行了说明",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诉讼中,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提供了抽奖活动流程、活动规则、展板照片等物证,同时还申请雍某某、孙某某、杨某三位证人出庭作证。抽奖活动流程、活动规则、展板照片等物证只能证实,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在抽奖活动开始前才明确告知活动参加人员,此次抽奖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抽奖方为有效。证人雍某某当庭表示滕进宝是其负责的业主,在滕进宝当庭追问是如何告知刘玲必须本人领奖时,雍某某明确是在活动开始之前当面告知。作为抽奖活动主持人的孙某某证实,在抽奖活动开始前在现场的展板上公示了活动规则,活动过程中也多次宣读了活动规则。杨某的证言证实销售人员通知其时,说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活动,活动开始的时候主持人也多次强调必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活动。上述物证及证人证言,均证明在2016年4月3日抽奖当天,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工作人员才向滕进宝母亲告知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才能参加抽奖活动。
二、终审判决认为,在抽奖活动之前、之时,已由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告知业主抽奖规则,则可以认为该活动规则已经引入到射幸合同之中,并成为射幸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确定某位参与抽奖者为中奖者,该内容当然成为新的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2016年3月31日,滕进宝母亲刘玲持滕进宝的身份证代为领取奖券,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工作人员对滕进宝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登记,对于领取奖券的是滕进宝母亲刘玲而非滕进宝本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未提出异议依然向刘玲发放了该公司的奖券。恒大地产银川公司向新老业主发放奖券的行为是一种要约,业主领取奖券的行为是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自2016年3月31日刘玲代滕进宝领到奖券起,恒大地产银川公司与滕进宝之间已然形成了射幸合同关系,而奖券作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与滕进宝之间的合同,其所印刷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但奖券中并无"必须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抽奖券参加抽奖,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参与抽奖或者领奖"的内容。恒大地产银川公司直到2016年4月3日抽奖当天才在活动规则及领奖须知中告知,"本次6万元现金抽奖活动必须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抽奖券参加抽奖,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参与抽奖或者领奖",该内容不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合意内容,系合同订立后的单方声明,故该声明对滕进宝不产生约束力,恒大地产银川公司亦应承担由此给滕进宝造成的损失。
三、本案中,奖券背面印制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内容,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且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申诉人滕进宝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被申诉人恒大地产银川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温馨提示不明确,导致滕进宝未能到场并剥夺其母的代理权,应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