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南崴子村一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承包林地时,所有的林地、林木都由南崴子村委会统一发包,谁都没异议。当时的村长是南崴子村一社的社员,一社不可能不知道此事。黄子文在纠纷发生前已造林完毕,并取得林照。果园已经承包经营二十多年,其中还有三社的林地,全家都在果园生活,有房子、有路。多年来南崴子村一社都没有异议,果树也取得了林照。2008年承包的天然林,看护了十年,三社到现在也没有异议,所以黄子文是善意取得。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发生怎样的事实变化,均不能影响黄子文承包合同的效力。二、本案不适用《土地管理法》,一审法院适用承包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审理该案是正确的。三、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七条“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个人所有”的规定,黄子文的承包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南崴子村一社也没有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基于承包合同,黄子文交齐了承包费,林地已造林完毕,故不能以承包之后发生的事实变化认定承包行为无效。
南崴子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崴子村一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南崴子村委会各社的山片共有380公顷,从初级社开始就一直由村里统一经营,天然林由村里统一派工看管,人工林由村里统一栽种,支出和收入也都由村里统一管理。2.分产到户后,南崴子村委会统一发包。部分林地、林片已经发包两轮,现在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有300多份,承包者均做了大量的投入,多年来各社均没有异议。3.南崴子村原来的村长就是一社的,他当村长期间南崴子村一社的林地由村里发包,南崴子村一社不能说不知情。当一社主张权利前所有的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4.黄子文、曹玉贵的果园已经营二十多年,在果园里建了房,修了路,全家都在那生活,南崴子村一社不可能不知情。人工林是村里栽的,成龄后村里将人工林卖了,林地包给他们后,他们又栽了杨树,已办了林照,没办林照的树也已成林。黄子文的天然林合同的面积中大部分是在三社的林地里,而三社对村里的发包行为均无异议。如果一社主张村委会无权发包,那么村里已经发包的300多份合同怎么办。关志强承包的天然林,个人已经看护了近20年,做了大量的投入,如果合同无效,损失怎么办。综上,南崴子村各社的林地、林木由村里统一经营、管理历史已久,在没有产生纠纷之前就以发包完毕,合同现仍在履行中,合法有效。
南崴子村一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黄子文与南崴子村签订的两份林地承包合同(2003年4月11日、2008年1月23日)无效并返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