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代、郭桂芝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6日,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与张代签订两份《鱼塘承包合同》,约定将和台村委会位于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张大台老庄台的两处鱼塘承包给张代、郭桂芝家庭经营,面积分别为15亩(2号鱼塘)和5亩(3号鱼塘),承包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止,承包费每年每亩100元。合同签订后,和台村委会将鱼塘交给张代、郭桂芝经营,张代、郭桂芝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
2014年3月份,张代未经批准,将“3号鱼塘”的土运到“2号鱼塘”,在靠近张大台东西路南侧垫一个东西长46米,南北宽38米,高2.5米的庄台。阜南县水务局经调查,于2014年6月9日作出“南水罚决字[2014]第036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代作出处罚:1.限于2014年6月11日前拆除庄台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张代至今未主动拆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张代、郭桂芝至今未将承包的两处鱼塘交还给和台村委会,也未缴纳承包费。
另认定,和台村委会曾以与本案相同事由于2017年6月6日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张代、郭桂芝,诉讼中,和台村委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和台村委会撤诉。
2017年8月20日,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3年9月6日,老观乡人民政府与张代签订了两份《鱼塘承包合同》涉及的两个鱼塘属于和台村集体所有,合同相应权利、义务由和台村民委员会实际享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