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7 0:00:00

张代、郭桂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代,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桂之,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南县老观乡保庄圩。

法定代表人:郎克菊,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风银,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代、郭桂芝因与被上诉人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台村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代、郭桂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和台村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与张代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的主体系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观乡政府),而不是和台村委会,故和台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一审期间郭桂芝被羁押在阜阳市拘留所,无法参与开庭,一审法院未延期开庭审理程序违法;3、张代办有渔业养殖手续,系合法养殖,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缴纳承包费,未出售鱼塘土方,未出现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应继续履行鱼塘承包合同。如老观乡人民政府决定收回鱼塘,也不应只收回张代承包的鱼塘。

一审原告诉称

和台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代、郭桂芝将2号鱼塘内(靠近庄台路的位置,在路南侧),东西长46米,南北宽38米,高2.5米的范围内的垫土运走,即将鱼塘恢复,并交还给和台村委会;2、判令张代、郭桂芝向和台村委会支付逾期占用鱼塘期间的占用费2000元(以100元/亩/年计算到2017年9月6日,以后支付至鱼塘实际交还止);3、由张代、郭桂芝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代、郭桂芝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6日,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与张代签订两份《鱼塘承包合同》,约定将和台村委会位于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张大台老庄台的两处鱼塘承包给张代、郭桂芝家庭经营,面积分别为15亩(2号鱼塘)和5亩(3号鱼塘),承包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止,承包费每年每亩100元。合同签订后,和台村委会将鱼塘交给张代、郭桂芝经营,张代、郭桂芝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

2014年3月份,张代未经批准,将“3号鱼塘”的土运到“2号鱼塘”,在靠近张大台东西路南侧垫一个东西长46米,南北宽38米,高2.5米的庄台。阜南县水务局经调查,于2014年6月9日作出“南水罚决字[2014]第036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代作出处罚:1.限于2014年6月11日前拆除庄台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张代至今未主动拆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张代、郭桂芝至今未将承包的两处鱼塘交还给和台村委会,也未缴纳承包费。

另认定,和台村委会曾以与本案相同事由于2017年6月6日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张代、郭桂芝,诉讼中,和台村委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和台村委会撤诉。

2017年8月20日,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3年9月6日,老观乡人民政府与张代签订了两份《鱼塘承包合同》涉及的两个鱼塘属于和台村集体所有,合同相应权利、义务由和台村民委员会实际享有、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与张代签订两份《鱼塘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出具说明已经证明涉案鱼塘的权属属于和台村委会,和台村委会对阜南县老观乡人民政府与张代签订的合同也予以追认,张代、郭桂芝系夫妻关系,承包涉案鱼塘系家庭经营,《鱼塘承包合同》虽系张代一人所签,和台村委会向张代、郭桂芝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和台村委会曾以与本案相同事由于2017年6月6日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张代、郭桂芝辩称系重复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现双方约定的鱼塘承包期限均已到期,未再续签合同,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约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张代、郭桂芝应将承包鱼塘返还和台村委会,故和台村委会要求张代、郭桂芝返还承包鱼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合同到期后,张代、郭桂芝未归还鱼塘,未缴纳其逾期使用期间的承包费构成违约,和台村委会要求张代、郭桂芝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的承包费2000元(从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和台村委会要求张代、郭桂芝将鱼塘恢复原状,因张代、郭桂芝的违法行为已经阜南县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代、郭桂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将其承包的位于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张大台老庄台的两处鱼塘共20亩返还给原告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民委员会;二、被告张代、郭桂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民委员会其逾期使用期间的鱼塘承包费2000元(从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三、驳回原告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本院二审期间,郭桂芝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1、营业执照和水产养殖证复印件,证明其对于涉案鱼塘的养殖是合法养殖;2、和台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申报表复印件两份,证明老观乡政府在其挖土的过程中无故让其停工,构成违约;3、和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影印件一份,证明鱼塘堆土的地方属于其养殖基地,其在该处堆土是合法的;4、阜信复(2016)44号撤销复查意见告知书影印件、老观乡政府关于郭桂芝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阜南县人民政府建议其起诉老观乡政府,其没有起诉;5、郭桂芝所写的“事实反映”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因为这个事情上访过,县委书记在该事实反映上签字,说要把这个事解决,但一直未解决。

和台村委会质证意见:对于营业执照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于其他证据,因为郭桂芝没有提供原件,不能确认是否真实,从内容上来说,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郭桂芝所举营业执照虽能证明其具有水产养殖的资格,但不能充分证明其无需返还涉案鱼塘;郭桂芝所举的“事实反映”系复印件,且签字内容未复印完整,故对于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因郭桂芝所举其它证据均为复印件或影印件,且郭桂芝陈述以上证据材料的原件在家,其不愿回家去拿,故该情形亦不属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对于以上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本案中与张代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的主体系老观乡政府,但老观乡政府已出具说明证明涉案鱼塘的权属属于和台村委会,且和台村委会对老观乡政府与张代签订的合同也予以追认,故张代、郭桂芝认为和台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郭桂芝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且郭桂芝及其代理人并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故张代、郭桂芝认为一审法院未延期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鱼塘承包期限均已到期,未再续签合同,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约终止。又因郭桂芝自认2016年9月6日以后未缴纳承包费,故合同期限届满,张代、郭桂芝应将承包鱼塘返还和台村委会,并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的承包费。综上,张代、郭桂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代、郭桂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巍

审判员刘丹丹

审判员叶茂林

二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