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童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童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雯怡,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斌龙,男。
上诉人上海童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童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童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童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上海童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孔立明
审判员陶冶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佳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