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成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当时看这个土地的时候,因为有水源,后来不到一年的时候,水源被村里给切断了,2016年本人向水利局再申请水利项目,水利局勘查完之后,说这里已经配备完水利灌溉,所以不再给予建设配备。2016年、2017年干旱,果树一直没有得到灌溉,果实的个头很小,无法收获,所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自己投资了道路、建设了桥梁、塘坝、修理农田路,周边的防护网,基础投资30余万元,也无法收回。我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要求我给付拖欠的承包金和违约金,因为甲方断了水源之后造成的损失,用我的投资建设折抵原告的承包金,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如下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交的2015年1月21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原、被告之间合法签订了合同,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支付承包金,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大四村委会与被告田成伟于2015年1月21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峄山旅游路北、邹王公路南的250亩土地供被告进行林果业种植,承包期限为15年,价格及付款方式为每亩600元,每年共计150000元,每年交款一次,每五年递增5%,每年必须在10月31日前交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承包地上投资建设了塘坝、桥梁、水利管、防护网等水利基础设施,并于2015年年底交纳了2015年度承包费。2016年度、2017年度的承包费被告以村里将承包地水源切断造成果树不能灌溉、水果卖不上去价格为由未予交纳。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承包费,被告均拒绝支付。原、被告因此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