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原告:蔡开挹,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陈尚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原告蔡开挹与被告陈尚俊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开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尚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开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陈尚俊向原告支付演出费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尚俊承包阜宁金沙湖2017年元旦前后灯会业务。原告于2016年12月24日、25日及2017年1月1日、2日在阜宁金沙湖景区为被告进行综艺演出4场。当时,被告没有支付演出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演出费70000元的欠条1张。此后,被告仍未有给付演出费,以致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尚俊未有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及时足额予以清偿。本案被告于2017年11月22日立据欠原告演出费用7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对该欠款,被告应承担给付义务。此欠条上虽未载明还款时间,但是在原告催要时,被告应当及时予以给付。而被告未有及时履行,原告现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尚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蔡开挹支付7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陈尚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效飞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