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李军立与李少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立,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李少鹏,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立与被告李少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少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军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少鹏支付工资5,200元和误工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李少鹏雇佣李军立到河南省新郑美创国际科技园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每天260元。李军立施工12天后,工地因缺少材料停工,李少鹏承诺停工期间每日误工费200元,李军立在工地等待复工8天。2017年2月1日,工地复工,李军立又在工地施工8天后离开工地,李少鹏未支付工资及误工费。2018年2月15日,李少鹏为李军立、胡海涛、张梦飞共同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李军立20天的工资5,200元,并承诺于2018年3月1日前付清欠款。后经李军立催要欠款,李少鹏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少鹏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军立为李少鹏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结算后,李少鹏未按约定向李军立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违约责任,李军立要求李少鹏支付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军立主张李少鹏欠其误工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李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军立工资5,200元;

二、驳回李军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少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建普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