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少鹏支付工资5,200元和误工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李少鹏雇佣李军立到河南省新郑美创国际科技园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每天260元。李军立施工12天后,工地因缺少材料停工,李少鹏承诺停工期间每日误工费200元,李军立在工地等待复工8天。2017年2月1日,工地复工,李军立又在工地施工8天后离开工地,李少鹏未支付工资及误工费。2018年2月15日,李少鹏为李军立、胡海涛、张梦飞共同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李军立20天的工资5,200元,并承诺于2018年3月1日前付清欠款。后经李军立催要欠款,李少鹏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