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少鹏支付工资2,600元和误工费1,6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4日,李少鹏雇佣胡海涛到河南省新郑美创国际科技园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每天260元。胡海涛施工10天后,工地因缺少材料停工,李少鹏承诺停工期间每日误工费200元,胡海涛在工地等待8天后离开工地,李少鹏未支付工资及误工费。2018年2月15日,李少鹏为胡海涛、李军立、张梦飞共同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胡海涛10天的工资2,600元,并承诺于2018年3月1日前付清欠款。后经胡海涛催要欠款,李少鹏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