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9476号
原告:孙国政,男,199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斑鹿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DNT31T,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428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
原告孙国政与被告斑鹿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表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国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斑鹿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国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合作款项6910.45元;解除原、被告的《艺人合作协议》。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艺人合作协议》1份,约定被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原告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独家的经纪公司,被告负责处理原告线上、线下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原告的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独家代理原告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娱乐平台演艺、及其他互联网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线下法律事务及活动。协议期间,原告保证全面服从被告之经纪安排,将被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作为原告从事演艺活动的唯一平台;被告同意给予原告相应的平台资源,以帮助原告在被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非经被告书面同意,原告不得在非被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从事任何的演艺活动。双方确认,原、被告之间仅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即使合作期间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有管理上的要求,亦不视为劳动法律关系。本协议期满,除非原、被告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在被告未就放弃与原告续约发出正式通知前,原告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经纪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未进行续约,在本协议届满一年内,被告在同等条件下仍享有优先续约权,原告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如实地书面告知被告。原告在被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物收益、贵族守护佣金以及产品销售收益等)由被告与平台进行结算。收入数据统计以各平台的后台数据结果为准。原告合作收益分配比例为45%,首月服务费为8000元,第二个开始为10000元。服务费支付前提为原告每个月播满26个有效天数(每天4小时以上为一个有效天),总时长156小时以上;当月完成天数、时长、总时缺一不可,如未达到条件,被告不支付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在被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活动。2021年7月,原告的演艺活动播出时长为104.1小时。2021年8月起,原告未再在被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活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被告斑鹿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在起诉状和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在被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活动,被告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关于演艺活动播出时长,协议首先约定“每个月播满26个有效天数(每天4小时以上为一个有效天)”,据此计算每个月总时长应为104小时。原告于2021年7月的演艺活动播出时长为104.1小时,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8月起,原告实际已不再在被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活动,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孙国政与斑鹿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
1、斑鹿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支付孙国政服务费6910.4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斑鹿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孙国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斑鹿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傅成祥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