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9150号
原告:邝勇坚,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全聚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33号A座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P8H5Q。
法定代表人:李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康烁,该司员工。
原告邝勇坚诉被告广州全聚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聚信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勇坚、被告全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康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勇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阿婆牛杂合作协议书》;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特许经营合作费135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营损失费66000元(原告向被告订购食材的材料费40000元和装修费2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阿婆牛杂合作协议书》,共同合作开设“阿婆牛杂”餐饮项目店。2020年10月12日,原告了解所授权的南沙区范围内有新建“阿婆牛杂”新商户,就该项目标识侵权问题与被告沟通。而被告反馈合作协议书所述的“项目标识”并非“阿婆牛杂”,而是“锐尊阿婆牛杂”,因此无法对该新商户进行约束。原告认为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另被告并没有“阿婆牛杂”商标权,原告由此获得的“区域代理权”的合同目标无法实现。且截至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被告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时间,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条件。综上,由于被告单方原因,且涉及侵权风险,原告已无法按原经营计划继续经营“广州市南沙区阿婆牛杂店”,故被告应承担原告经营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全聚信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阿婆牛杂合作协议书》无法律依据。被告依法享有“锐尊”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直是以“锐尊”阿婆牛杂项目为主题,双方在洽谈装修设计时,招牌标识均体现“锐尊”字号,故原告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进行合作的。该合作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二、被告已按协议条款约定履行义务为原告提供服务,也不存在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行为,不存在根本违约。三、原告开设店铺产生租赁租金和押金、装修费、空调设备费、采购材料费等,均属于必要的经营所需成本,依法不应由被告承担。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合作关系的协议,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并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乙方经详细了解和论证,完全借鉴及认同并接受甲方的合作经营模式和条件,自愿请求甲方为其进行开设店铺方面的管理咨询、项目技术服务、店铺所需设备采购、运营服务指导,以及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事项。餐饮项目店型为“1.2.2阿婆牛杂”。乙方选择项目标识“区域使用服务”的合作方式,即甲方同意乙方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区规划范围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乙方在该区域设立店面并拟使用本合同项目标识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合作后,甲方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店铺经营管理咨询服务等方式与乙方进行合作。乙方所开店铺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参加乙方店铺的利益分配。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25日起。乙方签约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1300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培训、技术服务、店面装修设计、运营咨询指导等费用),甲方收取乙方1年的经营管理服务费5000元。甲方义务包括:1、甲方的项目标识甲方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利;2、提供本协议指定的项目标识及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3、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系统的业务培训,委派专业的人员协助乙方开业及驻店指导;4、应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开展销售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5、长期稳定供应乙方所需的原物料;6、制作统一的店面形象方案、店铺装修设计方案供乙方使用;7、应乙方要求可协助乙方作商圈评估、店面评估、店面选址服务。乙方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免费使用甲方商标或招牌的权利。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3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邝勇坚阿婆牛杂定金”“邝勇坚阿婆牛杂购买技术设备服务”共计135000元。
2019年11月25日,原告签署《阿婆牛杂(旗舰店)设备大礼包》,确认收到被告发送的设备用品等。2019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授权书》载明授权原告为其在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37号(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高级经销商,允许使用其“锐尊”阿婆牛杂商标,有效期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5日。同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技术手册、运营资料及其他物品,并对原告进行技术培训,原告签署上述文件签收单及技术培训单。2019年12月10日,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邝勇坚一楼平面布置图》《邝勇坚二楼平面布置图》《店铺设计流程(工设2号文件)》《温馨提示(工设1号文件)》等文件,2019年12月13日向原告发送店铺装修效果图、阿婆牛杂门头字等文件。2019年12月31日,原告签署《带店指导服务签到卡》,确认被告提供开业筹备服务。2020年1月5日,原告签署《开业带店指导服务卡》,确认被告提供带店指导服务,实际带店时间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5日,并确认收到向被告订购的设备和原材料。
原告主张经营损失66000元包括原告向被告订购食材的材料费40000元和涉案店铺装修费用26000元。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供了以下证据:1、转账记录截图,显示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案外人李雪梅被告支付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向李雪梅支付18419元,用于向被告支付原材料订金和尾款。2020年1月8日,原告向半宙森集团支付3000元。被告当庭确认收到上述购买食材原材料的款项共计41419元。2、《房地产租赁合同》及转账记录截图一组,显示2019年12月6日,原告与案外人李泓浩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南沙区双山大道37号作餐饮使用;租期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免租期为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3日。租金每月10500元,每年递增百分之八。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12月24日、12月27日、2020年1月1日向“阿熊”分别转账10000元、5000元、5000元、6000元。
原告当庭明确其要求撤销涉案合同的理由为被告不享有阿婆牛杂商标专用权,误导原告为开设经营阿婆牛杂业务签订涉案合同。并提交:1、爱企查查询页面及锐尊阿婆牛杂官网www.nex888.com网页截图,显示被告开办运营的锐尊阿婆牛杂官网www.nex888.com主页的菜单栏有“阿婆牛杂”和“”字样。“阿婆牛杂”的页面内有“阿婆的牛杂童年的味道正宗经典广府牛杂三十年匠心传承”字样及对“阿婆牛杂”起源的介绍,并载有广州日报对陈桂珍进行报道时所使用的照片,品牌文化宣传语有“伴随着阿婆的手推车飘散在每个广州人的记忆中文化扎根于美味传承不只是配方阿婆三十年的古法牛杂藏着风风雨雨的老广州以及悠久悠久的飘香岁月”等内容。“视觉形象”页面内显示品牌标识系统有“”标识。“牛人合作”页面内展示的店铺图片上有“”、“”标识。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申请在第43类上注册“阿”字商标;2、今日头条网页截图,显示新闻标题名为“阿婆牛杂打假声明,将品牌维权进行到底”,文中有“阿婆牛杂品牌已成立品牌企业——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阿婆传承人阿亮申请注册,作为传承人,阿亮想让阿婆牛杂的老广滋味以及陈婆婆的匠心精神世代相传”的内容,并附有阿婆牛杂打假声明;3、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开业宣传资料,显示在左上角有“”字样。
被告确认其并非“阿婆牛杂”的商标权利人。辩称其向原告授权使用“锐尊”商标,并提交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证明书,显示第18728029号“锐尊”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半宙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2019年9月1日,广州半宙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被告长期使用“锐尊”商标。
原告确认涉案店铺于2020年1月开店营业,目前仍在经营中。原告向被告采购的设备及原材料已在经营中使用。
另查明,已生效的(2020)粤0111民初25828号民事判决载明:本院为调查案件事实,向陈桂珍本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陈桂珍本人陈述,其自1989年开始经营牛杂,持续至2019年已三十年,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子亮为其徒弟,陈桂珍授权杨子亮使用“阿婆牛杂”标识,知晓杨子亮开办公司并对外经营“阿婆牛杂”餐饮的事实,该商业标识授权没有期限限制。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被告为其提供指定的项目标识以及管理咨询服务、项目技术服务、设备采购、运营服务、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费用并按照统一店面形象经营,合同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等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被告并非“阿婆牛杂”商标专用权人,其以“锐尊”商标向原告授权,但其与原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以及向原告提供的开业宣传图片上均突出使用“阿婆牛杂”字样,仅在左上角以极小字样显示“锐尊”,涉案合同亦载明约定项目为阿婆牛杂。上述标识均不足以明示被告向原告授权“锐尊”商标的情况,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涉案合同前已向原告说明该商标的权利情况。综上,被告未能向原告真实准确告知其授权的商标的情况,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阿婆牛杂”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被告在其网站宣传时使用“阿婆牛杂”“正宗经典广府牛杂三十年匠心传承”字样及陈桂珍的照片,显然具有让公众误认为被告系陈桂珍婆婆授权使用“阿婆牛杂”标识的企业的故意。在原被告签订涉案合同时亦未明确向原告告知授权商标的真实情况,导致原告签订涉案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现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合同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合同被撤销的过错在于被告,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换已经收取的合同款项。因被告确已向原告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服务、店铺装修设计、带店经营等服务,且涉案店铺现仍在经营中,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120000元。涉案店铺确有装修事实,且相关装修内容均涉及“阿婆牛杂”标识,故相关标识的装修费用亦为原告的损失。本院根据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现状,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费用10000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原材料及设备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当庭确认被告提供的设备及原材料均已在日常经营中使用,该笔费用并非原告的损失,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材料费40000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邝勇坚与被告广州全聚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广州全聚信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勇坚返还合同款120000元;
三、被告广州全聚信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勇坚赔偿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原告邝勇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邝勇坚负担1415元,被告广州全聚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万 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方舟
书 记 员 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