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81民初15683号
原告:叶英新,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魏乐阳,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叶英新与被告魏乐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英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英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承接的家庭装修工程项目干活,被告承诺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500元,但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魏乐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
本院认为,公民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500元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乐阳支付原告叶英新劳动报酬4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魏乐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志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建芳
书记员 骆未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