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陈荣昌与李文娟、佛山市东立鳌云职业技术学校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荣昌,男,壮族,1951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告:李文娟,女,民族和出生日期不详,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佛山市东立鳌云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鳌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陈荣昌与被告李文娟、佛山市东立鳌云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东立鳌云职校”)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立鳌云职校、李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荣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2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被被告东立鳌云职校校长李文娟聘请为该校的招生顾问,双方签有合同,合同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原告被聘请期间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奖励工资按照招生人数每招到一个学生奖励200元,每年小车加油费5000元。2011年至2014年,原告的基本工资和加油费,被告已付清。2015年原告的基本工资,被告已付了25500元,尚欠基本工资4500元,2015年加油费已付清。2016年合同是从5月起,被告只付了5000元,尚欠15000元。2017年1月至10月,被告未支付任何款,欠原告25000元。2016年至2017年小车加油费7500元,被告也未支付。被告共欠原告5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东立鳌云职校、李文娟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书面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至2015年间,原告陈荣昌每年与被告东立鳌云职校签订一份《聘任合同》,合约均由被告东立鳌云职校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娟签字确认,被告东立鳌云职校未盖章。该些《聘任合同》均约定:由被告东立鳌云职校聘请原告为学校发展顾问,协助该校开展招生工作;月工资2500元,油费补贴每年5000元;每招一名学生奖励200元。2011年至2014年的上述合同,被告东立鳌云职校已履行完毕义务。2015年的上述合同,被告东立鳌云职校尚欠原告工资4500元。

2016年5月,原告陈荣昌与被告东立鳌云职校亦签订一份《聘任合同》,该《聘任合同》由被告东立鳌云职校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娟签字确认,被告东立鳌云职校未盖章。该《聘任合同》约定:由被告东立鳌云职校聘请原告为学校发展顾问,协助该校开展招生工作,合同期间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月工资2500元,油费补贴一年半7500元;2011年至2015年的招生奖励经协商取消。该合同项下,被告东立鳌云职校尚欠原告工资40000元和油费补贴7500元。至今,被告东立鳌云职校未向原告偿付上述欠款总计5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被告东立鳌云职校、李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又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查,原告所举的数份聘任合同可以证明被告东立鳌云职校欠原告工资和油费补贴共计52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东立鳌云职校偿付该52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被告李文娟是被告东立鳌云职校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聘任合同上签字行为是其作为该校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而不是对本案债务的加入或对本案债务提供担保,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文娟承担本案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东立鳌云职业技术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52000元给原告陈荣昌;

二、驳回原告陈荣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佛山市东立鳌云职业技术学校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陈荣昌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东立鳌云职业技术学校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陈荣昌,本院不作收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永军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