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4 0:00:00

郑红霞、王志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4民初5266号

原告:郑红霞,女,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王志明,男,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郑红霞为与被告王志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志明立即配合原告向公司登记机关将原告持有的仙居县神舟消防检测有限公司50%的股份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慧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仙居县神舟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经公司登记成立,原、被告各持有该公司50%股份。2008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以原告和王建国为甲方,被告王志明为乙方,约定甲方将持有的仙居县神舟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50%股份以人民币115000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同时约定了付款时间以及要求乙方在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甲方留在公司的所有证件及出具相关脱离公司的证明材料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已依约支付了股份转让款项,但因被告不配合,双方一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经查,目前仙居县神舟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仍为郑红霞、王志明,两人各占50%股份。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郑红霞到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郑红霞名下持有的仙居县神舟消防检测有限公司50%股份变更到王志明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志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慧玲

○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希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