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9 0:00:00

谭美健与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门建设店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美健,女,汉族,1961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门建设店,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首层及二层109、110。

负责人:李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谭美健诉被告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门建设店(以下简称色色公司建设店)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色色摄影公司建设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美健诉称,原告于2003年4月2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至2011年7月24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继续聘请原告,双方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并任职建设店店长。《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在此之前曾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工资,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起诉到法院,法院已作出(2017)粤0703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色色公司建设店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谭美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在此期间,原告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在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属下典范色色婚纱店工作。被告继续拖欠原告7月至9月三个月的工资,合计4682.97元。原告到江门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3个月的报酬合共4682.9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谭美健在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有:

1、《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2、送达回证;3、蓬江劳人仲字[2017]320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5、人员参保历史记录;6、2017年7、8、9月工资计算表;7、2017年6月工资计算表;8、银行流水。

被告辩称

被告色色公司建设店无应诉、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美健于2017年1月1日与被告色色公司建设店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约定:返聘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原告任职营业员岗位;每月工作报酬为人民币1350元,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作报酬。返聘期间,被告于2016年11月开始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其中2017年7月1811元、8月1709.9元、9月1162.07元,合计人民币4682.97元。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于2017年11月17日向江门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17]320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出劳动争议申请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并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因其离退休人员返聘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粤070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色色公司建设店拖欠谭美健2016年11月、2017年3月、4月、5月、6月共五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9798.73元,事实清楚,依据充足,并判决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门建设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美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人民币9798.73元。上述判决已发生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综合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7月、8月、9月共三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4682.97元,事实清楚,依据充足,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色色公司建设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门建设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美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人民币4682.97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门建设店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佩琴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