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以下简称湖北日报三峡分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9617R,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柯冬林,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良燕,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5631883P,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沈振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日报三峡分社与被告律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良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北日报三峡分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广告款7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以79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1.5倍所计算的利息(至2018年1月30日止的利息为2016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3日,被告因其地产山水国际项目广告宣传的需要,与原告签订0004354号《三峡晚报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广告刊登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广告费用按版面据实结算且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共为被告发布三期广告,广告费用79000元。该广告费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不得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律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三峡晚报战略联盟客户合作协议》和《三峡晚报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在所属的三峡晚报上为被告开发的山水国际项目发布广告宣传,广告刊登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付款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之前。前述合作协议对不同版面不同规格的广告在不同时间刊登的单价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1月22日先后三次在三峡晚报上整版为被告开发的山水国际项目发布了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前述三版广告的广告费分别应为22000元、22000元、38000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原告遂于2018年4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79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三次为被告开发的山水国际项目在三峡晚报上刊登广告,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广告费82000元,但原告仅主张79000元,系其对己方部分权利的放弃,故本院按其主张的金额予以认定。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广告费,但实际未付,故原告可以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7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应进行相应调整。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己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本案因此也不具备调解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广告费79000元,并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已减半),由被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已经预交,由被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辛雪莲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谈梦华